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被河北省保定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保定市中院对杨贤才受贿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贤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节,被告人杨贤才利用担任广东省高院执行庭庭长、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告单位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1830438.2元。
经查,杨贤才的家庭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34795461.51元,其中对价值人民币16946352.39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贤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贤才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差额的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杨贤才在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未能查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保定市中院一审判决如下:杨贤才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晓星 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