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摊位及商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杭百(2010)商租赁186号
订立时间:2010年5月16日
订立地点:杭州市上城区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一致,订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市场基本情况
第二条 商位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 面积: 平方米,按市场划行归市经营用途为:
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交付至年月 日期满。
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管理费(租金)为每年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性交付: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2、其他方式:每年 月份付50℅, 月份付50℅。
商位的转赁
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再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商位的装修、维修及成列规范
1、承租人需对场地进行张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双方约定的合同期满,出租方对装修及增设他物的不负赔偿责任。
2、租赁期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3、商位的成列规范要求:按租赁面积、经营范围的商品明码标价,摆放整齐。
第六条 商位的调整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18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由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30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七条 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市场物业管理科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按实用水、电费加公摊部分水、电费收取。承租方应及时缴纳,逾期要加收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市场的水电、消防、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按市场现有的设施供电、供水、提供消防卫生等服务。
第八条 财产保险
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承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九条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场内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5)制止场内专道、搭建、扩建行为;
2、出租人义务
(1)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条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对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租赁期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
2、承租人义务
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一条 市场的关闭
市场因故关闭时,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10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2℅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月租金的2℅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2℅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给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解除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节不成或双方不愿协调、调解的,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杭州律师事务所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