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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杨朝律师: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阶段办案的期限
2010-6-9 17:49:06

          ★★★【字体: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 (二)强制措施期限
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三) 审查起诉期限
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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