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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建立审查逮捕案件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意见的理论分析
2010-6-12 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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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争议较大审查逮捕案件单从案卷材料分析存在局限性

逮捕,直接触及了犯罪嫌疑人的实体人身自由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应努力做到既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无辜。

造成逮捕案件质量不高和错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可以肯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检察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单方面听取了侦查机关报捕理由,又片面相信了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中的证据而作出错误决定造成的。因为一方面,侦查机关出于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惯性,一般收集的是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另一方面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证据条件相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证据条件要低,特别是对于错综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提取的证据多有残缺,有的证据甚至相互矛盾,这使承办人难以对证据的证明力、关联性作出客观的判断。

二、多方面听取意见能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最大可能保证司法公正

对于争议较大的审查逮捕案件,检察人员通过多方面听取意见,有利于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判断,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侦查人员,处在办案的第一线,接触的是最原始的证据,最接近案件的全貌,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利于检察人员更加清楚了解案卷材料中证据的实际情况。

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案件的最主要当事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增强了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更重要的是在排除了以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基础上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及时予以调查,能避免错案的发生。

律师,基于辩护职能必然会尽可能地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据方面必将有所完善,使检察人员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有无逮捕必要作出科学的评价。(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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