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章朝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章东华的委托,依法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依法指控被告人章东华构成受贿罪没有疑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定性准确。就相关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东华分得赃款2万元证据不足,该节事实的指控不能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东华分的得赃款的证据有:章东华的供述、被告人王方明的供述、被告人王海月的供述。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章东华分得赃款的事实。理由如下: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样,在没有其它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不能对一些案件的基本事实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方明的供述和被告人王海月的供述仅能认定为同案犯的口供,而仅依据口供定案的只有一种情形,即共同被告人的口供必须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的矛盾,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而在本案中,王方明在供述中称钱是王海月给章东华的,而王海月则明确表明从来不曾给章东华钱,而在侦察阶段章又说是王方明给的。而后章在庭审明确表明没有收到过钱。据此可以看出,该节事实的指控,同案犯的供述不是高度的一致而是高度的不一致。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该节事实的指控证据显然是不充分的。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东华系从犯,所起作用极小,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
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东华处于从犯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主观上犯罪的故意,被告人是受人之托为别人联系业务,在联系过程中当被告人王海月提出要赚点钱的时候,章东华不置可否,内心想法是有也可,没有也不要紧,反正也是帮帮忙的。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是积极的追求结果的发生。应认定其主观恶性轻微。2、从受贿过程来看,也不积极主动,所起作用较小。当行贿人和王方明在章的办公室谈价格时,被告人一直没有参与谈判,只是在王方明和李小裕谈好了的时候出面做了个圆场。3、没有分得赃款。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章东华处于从犯的地位,且在从犯中也起较小的作用。
三、被告人章东华认罪态度较好,退赃积极,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章东华能够在庭审时认罪伏法,对犯罪基本事实供认不讳。且在一审没有明确其分得赃款的前提下,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应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鉴于以上,辩护人杨朝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量刑得当,希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杨朝律师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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