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问题,通过一定程序宣传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民监督员对自行侦查案件的办理过程和处理方式进行监督的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进一步促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走上了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作为一项新的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仅仅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司法文件加以确立,还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立法确认。而试行阶段的制度尚未完善,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缺少明确的法律支撑。二是检察院决定人民监督员选任,弱化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三是人民监督员对监督程序启动缺乏主动性和独立性。
对此,杨朝律师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完善:第一,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研究,加快立法进程,尽快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论证,并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结合起来,使其法定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改进选任程序,规范组织形式。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应该吸纳更多的律师成员参与,因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其目的就是加强监督,而律师的专业知识更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效果;同时,选任模型可借鉴人民陪审员的推举、审查、提名与权力机关确认委任的创设路径,由同级人大选举、同级人大授权、同级人大委派,具体操作可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机构中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人民监督员进行组织管理,其所需经费应由各级财政按部门预算要求列入项目支出预算,并保证专款专用。第三,改进监督启动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内的案子,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抽选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赋予职务犯罪嫌疑人向人民监督员申辩的权利,单位或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通过嫌疑人的申辩和相关单位的反映让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信息。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可以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本院及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检查或调查研究。人民监督员可以回访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活动。第四,完善复核程序。人民监督员提请复核的案件如果已报送请示,则上级检察院要指定请示案件承办人以外的人员审查,作出结论后,重新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