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见 证 书
(2009)浙弘源证字第7号
委托见证人:
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
见证事项:绿城海月家园项目18号楼250套商品房公开电脑摇号
申请人于二OO九年 月 日向本所申请要求对其销售其绿城海月家园项目18号楼250套商品房以公开电脑摇号的行为办理律师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见证细则》的规定,在本所律师
和 的现场监督下,对下列行为进行见证:
一、2009年12月25日,下午17:30,本所律师首先对委托见证人提供的型号为 的电脑,进行了检查,该电脑内除安装了出厂时的 程序外未安装设置其他程序。
二、在检查完毕电脑后,委托代理人 ,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将签署《绿城海月家园认购意向登记书》的客户姓名及证件号码,输入该台电脑。输入完毕后,由本所律师将该台电脑封存,并存放在 处。
三、2009年12月27日上午 ,在杭州市维景酒店三楼,由本所律师将封存的电脑拆封,并由 将电脑摇号程序安装至电脑中。
四、程序安装完毕后,由 按下电脑摇号按钮,从意向登记客户的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一位摇号人。
该摇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五、摇号人按下摇号按钮后,对 名意向登记客户进行排序,产生认购顺序号。
六、2009年12月27日中午12:00,委托见证人工作人员 将电脑排序结果(包括认购顺序、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打印出来,并予以公示。
见证结论:
见证律师根据绿城海月家园项目商品房公开电脑摇号的全过程亲眼所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委托见证人对绿城海月家园项目18号楼250套商品房的销售以公开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客户认购顺序,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时 间:
(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