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贵院立即对义乌市
小海豚玩具厂资产进行拍卖的报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越兴纸业有限公司诉陈杭英、李益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7日依法作出了(2010)杭拱商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后该院委托贵院依法执行。贵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李益利进行了传唤,但是,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同意其分部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起诉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提供了了执行了在义乌小商品城的摊位。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申请人同意分期履行后,仍不依照履行。今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望贵院能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拍卖。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特此报告
浙江越兴纸业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杨朝律师 15906710277 0571-8510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