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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区别
2010-6-28 1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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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一张什么样的脸?在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看来:法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面貌、带着不同表情。刑法,面貌严峻,用刑罚的特殊威慑力,惩戒犯罪,保障公义;民法,表情慈祥,以恢复和补偿的救济途径,定分止争,维护和谐。正是基于两者在法律特性、社会功能、责任指向上的不同,其在审查裁决中的判断标准也存有较大差异。刑事案件一般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民事案件则通常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当事人举证只要达到依据日常经验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即可认定该证据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之予以采信。因此,在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相互对接和交叉重叠的诉讼实践中,若法官以刑事案件的判断标准衡量民事纠纷,无疑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失衡,讼累增加,纠纷久拖不决,有违公平与效率的司法价值理念。立足民事诉讼的固有特性和法理要求,促进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对当事人受损权益予以救济,全面彰显法治的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诉讼目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就两者在证据要求、过错判断上的差异性展开充分说理、阐析,全面揭示了原审法院混淆刑、民案件证明标准,以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的理由作为本案民事纠纷中认定事实的依据,从而导致的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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