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而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合意,是双方利益博弈和分配的产物,是联结整个契约社会的纽带。但由于作为合同载体的语言文字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合同双方利益的复杂性,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对条款理解的差异,并形成纠纷,不经解释难以判明其真实意思。恰如现代解释学奠基人施拉依马赫所言:“解释是为了避免误读,是一门理解的艺术。”合同解释的过程,正是彰显法律人智慧的过程,其间既有事实发现,又有价值选择,既有逻辑推理,又有利益衡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合同解释的价值追求不一,加之运用裁量权的随意性,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处于不稳定状态,也损害了人们对司法正义的正常期待。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秉持司法智慧和理性思维,遵循表示主义和意思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艺术地运用文义、体系、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解释方法,探求双方真实合意,通过申诉制约法官以解释名义恣意滥用裁量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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