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李民东,男,汉族,1929年2月3日出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方家井村
被告一:张华明,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
地址:桐庐县百江镇罗山村
被告二:张东东,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
地址:桐庐县百江镇罗山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医疗费752.5元、护理费13551.78元、营养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残疾赔偿金24611元、交通费855.5元共41165.78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一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司法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被告一 治安拘留;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25日23时20分许,被告一驾驶浙AD976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驶往绍兴,路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方家井村地段处,与相对方向由北往南过道路的原告相擦,造成原告脊椎受伤卧床数月,案发后被告一为逃避法律责任擅自离开现场。经萧公交字[2005]第A6718号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九级伤残并由专人护理6个月,尚未赔付的医药费752.5元、护理费13551.78元、营养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残疾赔偿金24611元、交通费85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61165.78元。
原告认为,被告一对此事故的损失共 61165.78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二系浙AD976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经萧山交警大队多次通知被告一调解,但被告一拒不配合交警部门的调解,现杭州市萧山区交警大队已调解终结,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两被告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民东 2010年6月29日
诉讼组成清单
1、尚未赔付的医疗费为752.5元
2、护理费为13551.78元
27480元/年÷365×180天=13551.78元
3、营养费为1050元
50元/天×23天=105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45元
15元/天×23天=345元
5、残疾赔偿金为24611元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4611*5年*20%=24611元
6、交通费为8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