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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辩护词(故意伤害罪死刑案件辩护)
2010-7-16 8: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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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接受被告人许建东妹妹许建芳的委托,经许建东本人同意,现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许建东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前先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切同情。

    开庭前,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积极地参与本案的庭审调查,认真地听取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许建东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之后,被告 人即自己拨打110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110的到来,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自首行为。这一点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亦予以明确指出。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对被告人许建东在量刑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许建东的犯罪行为不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属激情犯罪。

案发当天,被告人本想与女儿和被害人一起逛街,享受一下久违的天伦之乐,但是被被害人拒绝了。被告人因长期不能见到女儿,心中本已不快,又遭到被害人不恰当的言行刺激,一时丧失了理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激情犯罪,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许建东系初犯。

被告人在被逮捕之前,没有违法的前科,系初犯。因此,被告人并非是罪大恶极。

四、请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的女儿尚且年幼,她已经不幸失去了自己的母亲,不能再失去自己的父亲。另外,自20071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所有死刑案件行使死刑复核权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这个措施有利于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近些年来,国际上废除死刑的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我国法学界主张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死刑所具有的特殊作用,目前我国虽暂时继续保留死刑,但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趋势,通过限制死刑逐步废除死刑。因此,对被告人免予死刑不仅符合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同时,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能够有机会弥补女儿,弥补受害人及其家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给予考虑。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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