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特点
1、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大,社会影响大。在我律师事务所近年进行刑事辩护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将近一半案件是涉农类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是镇(街道)的书记(正科级),有的案值高达上百万元,也有的案件曾引发了多人次的上访,这些案件的查处在当地引发强烈关注,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群众的高度肯定,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稳定。
2、涉“土”犯罪突出。所办案件大多数都与土地有关,无论是在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中为了土地的审批、确权而行贿、受贿,还是将土地征用款或青苗损失费截取挪用,都是与土地息息相关。随着杭州城市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对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也不断激化,涉“土”案件高发的态势将继续延续。
3、犯罪主体集中。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村干部和土地管理人员,其中村干部13人,土地管理人员11人,分别占涉案人数的44%和36%,两者之和占了总涉案人数的80%。同时,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较多,窝案、串案情况突出。
二、主要发案环节和作案手段
1、拆迁安置、补偿环节。如原某街道办事处民主经济服务社董事共同贪污案中,四人作为经济服务社的董事,在其负责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期间,利用手上职权,合谋贪污村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数十万元,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在村民中的反响强烈,造成村民多次上访,上访人数多达数百多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旧村改造环节。杭州市土地“寸土寸金”,有些人想方设法利用一切机会多批些土地或土地赔偿款。如吴某某利用其村干部的身份,在村旧村改造过程中,为其亲友能多获批拆迁安置土地,向某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张某某行贿数万元。又如原杭州市某街道的村民主任厉某某,村旧村改造时兼任旧村改造领导小组主任,借旧村改造之机,向工程承包商大肆索贿共59万余元,且作案手法恶劣,以借为名索贿,如遭到拒绝,便从中刁难,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3、土地确权、出让环节。主要是土地管理领域的职能部门干部在对本地区土地使用、审批、确权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比较典型的是商贸城建设指挥部串窝案,仅2007年,在查处土地案件过程中,查处一人,挖出一串,端出一窝。如原某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张某某,负责商贸城周边土地的拆迁安置工作,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原指挥部土地确权科科长李某某,先后三次收受巨额贿赂,涉案金额11万余元;原指挥部建设管理科科长楼某某,负责有关拆迁安置工程的管理工作,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元。
4、村务管理环节。如原某街道办事处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挪用公款案,刘某作为村里的“一把手”,利用发放村里青苗损失费的便利,为自己生意上的需要,私自将村里的20万元青苗损失费予以截取挪用,村民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又如原某街道村出纳龚某某,利用经手全村财务的职务便利和村里对村财务疏于监管的有利条件,几年来多次从村里的土地征用费中挪用钱款用于归还私人债务,前后共30多万元,直至几年后村里换届之后来查帐才归还挪用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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