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而言,要聘请知名刑辩律师为其辩护,无异于痴人说梦。“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已成为横亘在刑辩律师头顶的三把利剑,加之投入高收入少,久而久之,大律师往往不愿涉足其中。
于是,死刑辩护的质量每况愈下:起初知名律师愿意接手,接着是年轻律师,继而到法律援助律师。不久前引发极大关注的赵作海案,案发时为其辩护的,甚至只是河南省商丘市卓衡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实习律师。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表示,要“确保办理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曾表示:“司法部门应尽量减少死刑判决,有理由不杀的人,决不要判处死刑。”然而,上述困局显然不利于中国死刑数量的减少。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内不少刑法专家建言修订《刑法》,适当、合理、果断地削减死刑罪名。然而,这一思路,因为民意和政治压力较大,难以走通;而“三难”问题,虽经学界长期以来的推动,到目前为止仍是无功而返。
不少学者因而寻求一条“次优道路”:既然死刑案件当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因为律师辩护质量不高,致使不该判死刑,以及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最终却因为律师没有提出而执行了死刑,那么何不制定一份死刑辩护指导意见,“援助”那些可能接触到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呢?
山东省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2010年5月28日,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联合调研、草拟的《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意见共9章,96条,分别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各项权利义务、注意事项等逐项释明。
山东省律师协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望东方周刊》,作为山东省律师死刑辩护行业的最低工作标准,指导意见适用于该省律师承办的所有死刑案件。
指导意见细致入微
做这样一份指导意见绝非易事。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接到援助任务时,时间往往已经是开庭前十天,此刻,数不尽的辩护事宜需要提前准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如何准备一审、如何应对公诉⋯⋯
起初,“死刑辩护指导意见”课题组负责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对此亦是一筹莫展:如何穷尽辩护律师需要做的事情?如何规范一整套流程,换句话说,如何让死刑辩护做起来“像用傻瓜相机拍照一样”?
为了出台这项规则,课题组成员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吴纪奎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先后与山东、河南、贵州三省的司法界人士沟通,“每个省都沟通了不下10次,反复讨论,再组织学者拟定条文,才初步有了成效”。
山东省先迈出了一步。应当说,这是一份对现行司法体制并未做出任何突破的指导意见。不过,几乎所有接触过《意见》的律师,都对其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在读完全文后即向本刊记者表示,“这个指导意见对每一个做刑辩业务的律师都具有指示意义。”
盈科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门主任易胜华则表示,“一个新律师,在不看指导意见前,大概只能掌握里边30%的内容。对里边非常细节性的东西,特别是一些刑事政策,一般的刑辩律师都不知道,更别提新律师。”
易胜华所指的“细节性内容”在《意见》里有很多,比如第3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以及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不少律师惊叹着读完《意见》全文,因为它规定得简直“太详细了”,堪称细致入微。
其第九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获取的;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未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对于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讯问,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违反回避的规定获取的。
第十四条专门涉及电子证据。《意见》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证据的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未与打印件一并提交的;未载明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未签名或者盖章的;存在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的。
不少实习律师在自发传阅
这果然有点“傻瓜相机”的味道了。
《意见》甚至连“辩护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信息”都做了规定。这也是一个长期困扰易胜华的难题。长期以来,易胜华手机上总是能收到各种立功线索:“某某某犯事,可以判10年以上,有意者可以向我购买。”
“被告人真会购买立功线索,因为提供这些线索,对其而言意味着量刑时可以减轻、从轻。但这种事律师绝不能去做,因为一旦走出这一步,执业风险就开始埋下了。”易胜华说。
这份“用心良苦”的指导意见,从最初的几十条,一直写到96条。易胜华希望它能写到一百余条,因为“这份意见一方面能教书育人,一方面也能提示风险,是好东西。”他准备在律所里组织律师学习。不少实习律师也在自发互传这份指导意见,不少人的感受是“以前觉得死刑辩护没法做,看完全文后,心里开始有底了。”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对《?望东方周刊》表示,会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他已经建议将其列入今年省律师协会的年度培训计划,编入律师实习人员岗前培训的教材,实行全员轮训,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佘祥林、赵作海式的冤案再度发生。
不过,这仍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刑辩之难的许多更根本的因素在此之外??除了“三难”,还有一些很现实的问题有待解决。
吴纪奎说,“有些时候,辩护质量差,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援助律师费太低,特别是死刑案件,很多律师受到钱的影响,不去会见,不去阅卷,不去调查取证,或者只是等到开庭前,做点简单的会见、阅卷,更别提调查取证了,这如何可能保证辩护质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对此就深有感触,他向本刊记者表示,“一件死刑案件,司法机关提供的律师费是500块,交完律所手续费,还要去复印卷宗材料,复印一张1块钱,我办一个案子,复印费就花了980元,还要去会见,调查取证,怎么可能不赔钱?”
如此,知名的大律师普遍不愿意做这样的辩护,而年轻的律师又缺乏经验,于是导致刑辩质量进入恶性循环。
“在控辩审三角关系中,当辩护律师的力量太弱,控方力量太强时,法官往往容易听信控方的意见。
这就很容易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也会随之上升。”陈瑞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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