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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