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但由于部分劳动者没有接受过相关教育,还有为数不少的文盲、半文盲劳动者工作于各个岗位,正是由于这一特性,劳动者对于劳动法律法规处于一种半知半解的状态,对其维权带来了困难。
仲裁时效,是仲裁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概念。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自此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由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60天延长至1年。在立案过程中,仲裁院不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庭审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仲裁员不得向双方当事人主动释明仲裁时效或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决。因此,当被申请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时,由于申请人对于法规的一知半解,如果申请人没有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往往会使申请人处于很弱势的地位,这时,仲裁员往往会对其进行仲裁时效解释,缓解双方矛盾。
以近期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代理的讨要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案件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长为11个月。也就是说,若是劳动者在2008年1月进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起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所以,2008年5月1日前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60日。故劳动者2008年2月、3月、4月的双倍工资,需要在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2008年5月后,若是有双倍工资的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所律师代理了不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其中,就有不少是由于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丧失胜诉权的例子。一开始,申请人往往无法理解,甚至情绪激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但在其后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仲裁员的耐心解释,申请人也明白自己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了时效,得不到胜诉支持。
大多数的劳动者有着一个共同的美好品质,那就是朴实。他们也许没有受过多少教育,也许没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但是,他们都明白事理,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进行调解、沟通,双方当事人大多能在一个良好的氛围中,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大目标。
相关法律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