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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年龄问题
2010-10-21 8: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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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在社会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在物质条件的刺激下,青少年的发育也有所提前 ,许多青少年心理、生理发育成熟超前。现在许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早熟,如果还是把人的生理年龄机械的作为认定抢劫罪的主体资格的话,这明显不切实际。而我国现行刑法还是把抢劫罪的主体资格界定在已满十四周岁,这与社会发展进度不一,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作用。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心理上的意识也更加前卫,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人吐露,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所以,对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抢劫罪,不能再单纯的将是否已满十四周岁作为构成要件。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以及生活环境作为其能否构成抢劫罪的考察因素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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