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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杨朝律师:合同诈骗罪之刑事辩护体会及审查判断证据之注意事项
2010-10-21 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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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重犯罪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判断

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证据主要以书证、言词证据为主,相较而言,其客观性比之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都弱;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又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之上的;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成为辩护律师办理合同诈骗案的首要任务。

首先,对每一件书证,辩护律师都要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或与原件比对无疑的复印件,是否有伪造、变造的痕迹;对有疑点、与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印证的书证,必要时还应当采用鉴定的手段来辨别真伪、判断其客观性。其次,对言词证据,则可通过以下两方面判断其客观性:一是通过分析言词证据内容是否违反社会常情、常理和商贸、金融常识来判断其真伪;二是对言词证据的内容可以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方法判断言词证据是否真实。

2、对照案件“七要素”审查证据

1)何人,即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及主体资格问题。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由于两者犯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因界定犯罪主体的性质便显得相当重要。只有当证据显示诈骗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主观上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实际上非法利益也是归单位所有的,才能审查判断为单位合同诈骗罪。

2)何时,即审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作案年龄和追诉时效。辩护律师需通过审查充分无疑的证据准确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诈骗作案时间;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在什么年龄作案,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作案到追诉或被控告时是否在法定时效内。

3)何地,即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案发地。在确定该案件由何地司法机关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现有证据是否能确认被告人于案发时在作案地实施诈骗。

4)何目的,即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在事前或事中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辩护律师审查评断证据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查明行为人是否积极追求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这一结果。具体而言,就是不轻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要运用主观故意的客观分析法以效果逆推动机;但也不得迷信行为结果论,还要认真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要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二要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三要查明合同订立、履行后的财产下落;四要查明行为人事后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是否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5)何行为,即审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何种行为。具体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采用了何种诈骗手段,是否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又是利用什么性质的合同进行诈骗,怎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等。

6)何结果,即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实际骗取了多少价值的财物,以便认定犯罪数额;还要查明诈骗行为与结果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有无其他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7)何种罪,即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符合何种罪名。这是在案件证据审查完毕后,将能认定的事实按照《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比对,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该罪;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是连续犯,还是法条竞合犯。以便正确地确定此罪还是彼罪,一罪还是数罪。

3、坚持全面客观地审查分析证据

刑事辩护律师应强化“疑罪从无”、“疑罪慎重”的理念,不搞“有罪推定”先入为主。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中,既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又要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辨解,正视客观存在的无罪证据、罪轻证据。要提高对证据全面客观分析判断运用的能力,尤其是在证据间存在矛盾、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存的情况下,要很好地研判分析证据效力和证据内容的真伪,对能排除矛盾点,得出惟一的、排他性结论的,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反之,对于无罪辩解有合法的证据支持,且该证据内容真实,无罪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的,则应遵循疑点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4、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辩护律师

合同诈骗犯罪呈现出犯罪人员高智商化、涉案领域广阔化,作案手段隐蔽多样化的现状,办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已成为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从保障案件质量、提升辩护水平、提高辩护效率出发,杭州律师事务所都应重视对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有关民商法律法规、现代经济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培养刑事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方面的专业型甚至专家型人才;以确保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审查和运用证据,辩护好每一件合同诈骗犯罪案件。

5、合理利用鉴定结论

在办理单位合同诈骗案或涉众型合同诈骗案中,具有专业评判意见的鉴定结论往往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要审查评断行为人履约能力,可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负债审计;要审查评断行为人对骗取财物的处置情况,又可进行资金流向审计。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鉴定属于间接证据,本身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与其他证据共同使用,形成证据链条,佐证对事实的判断时才可以使用。同时还要注意,鉴定结论必须符合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要求,形式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加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

近年来,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已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大量出现,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电子报表等。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从技术上讲极易被人故意破坏或篡改,因此对其真实性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杭州杨朝律师认为,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审查电子证据的产生及保存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途径和传送环节是否科学、合法;三是要正确适用逻辑推理、当事人自认等法律推定方法;四是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时,可以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7、运用间接证据破解拒不认罪案件

可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使用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首先,应选择证明力较强的一两个间接证据(如无争议的合同、票据等)作为龙头,出示后加以分析说明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并建议合议庭采信。其次,用已出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作为骨干核心,带动其他间接证据(如其他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进行出示形成强有力的证据体系;出示后将前后证据的内容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进一步总结说明,并建议合议庭采信。再次,将上述已出示无疑的间接证据之相关联的个别直接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认罪的供述等)最后出示;出示后对这类直接证据的内容客观性、与其他间接证据的关联性再充分说明,并对该直接证据反映的案件全貌作一个概括性的总结,揭露被告人的罪行,揭穿其不认罪负隅顽抗的本质。另外,辩护律师在向法院进行辩护时,还要注意应把审查中认定出的伪证、假证(如被告人的虚假供述、证人的虚假证词等)作为重点辩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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