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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律师: 发短信要求陌生人汇款,没有虚构事实也属诈骗吗?
李某以“刘惠”为名伪造假身份证,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向多名不特定人发出“请汇至农行卡号:622848347034701““““,户名刘惠”的手机短信。张某等5人收到短信后,误认为是亲朋要钱,分别共向该卡存入了89600元。对李某上述违法行为的定性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李某的短信并无汇款事由,表明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问,李某发短信要求陌生人汇款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解答: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李某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其次,李某向他人发送短信虽未捏造事由,但并不等于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一方面,李某客观上已伪造假身份证、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向不特定人手机发送汇款短信;另一方面,李某利用收到短信者中不乏正好需要汇款的时间、空间及事由上的巧合,其简单的内容恰恰便于隐瞒真相,能让被害人误认为不便或不用说明理由,从而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汇款。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共计金额89600元,当属“数额巨大”,应予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