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同时,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存在因事故现场受到破坏,无法查明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责任推定。推定责任能否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在实践中存在分歧。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认为,不能把推定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行为时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均是事故后的表现,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二是以推定的责任认定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依据,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也与“疑罪从无”的精神相冲突;三是客观存在肇事者并未违章驾驶,而是因紧张、怕被对方殴打或者是担心经济赔偿等其它原因而逃逸、毁证的情况,仅以推定责任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
法律在没有明确之前,杨朝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能通过收集证据查明事故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则应依据查明的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肇事者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致人重伤和死亡。在此种情况下,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肇事者承担其未违章或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有一定的证据印证,其辩解具有合理性,就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所举证据被否定或排除,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特殊性,宜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另一种是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未及时救治伤者而致其重伤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70条规定,抢救伤者是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应以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杨朝律师|浙江刑事律师)
(作者单位: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