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在线留言!
 
汇聚刑辩精英 提供专业服务---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欢迎您!推荐浙江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介绍杭州知名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杭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著名刑事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杭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杭州经济诉讼律师、杭州离婚律师等专业律师共同创办。杭州刑事辩护网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水平,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联 系 人:李中钧   律师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图文传真:0571-87051422
执业证号:13301200510877952
电子邮箱:lzjlawyers@126.com
地址:地址:杭州市省府路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对面)


理论研究

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若干建议
2010-11-22 21:26:38

          ★★★【字体:

 

一、构建反向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主要享有侦查权、审查和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对裁判执行的监督权、对监所活动的监督权等。其中,主要业务部门行使的侦查权、审查批准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之间在程序流程上构成了一种线性监督模式,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一个群众举报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程序上要经过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由控申部门受理举报、侦查部门搜集证据、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甚至到对判决的执行和监所活动进行监督等。各个程序环环相扣,每一个后置程序都存在对前一程序的监督,这种按照案件流程设置的横向监督机制确保了案件质量,是一种正向的线性监督模式。

在现有的横向监督体制下,在正向监督相对已经完善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反向监督机制。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部门三大业务部门为例,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如果最终到了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决定诉与不诉或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在文书报批主管领导审批前,告知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如果侦查部门或侦监部门对案件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书。同时在检委会下设置具有仲裁功能的听证机构,异议双方在听证机构的主持下阐述各自理由,由检委会委员组成的听证机构作出最终决定。尽管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构想,但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案件回流机制,增加一道反向监督程序,无疑会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为案件错误及时被发现又加了一道安全阀。

二、保障信息畅通,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

检察机关的内部纵向监督极为重要,甚至有观点认为,检察权的内部监督机制就是检察一体制。从学理上讲,检察一体化的对内要求,就在于统一各级检察机关的追诉与裁量的基准,尤其是在裁量不起诉的案件中,以防止检察官权力的滥用。检察一体是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的检察组织原则。比如,在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法国,检察官被纳入上命下从的阶层组织构造中,形成了检察一体原则,要求检察官就检察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其上司的命令。德国的检察机关分联邦和州两个体系,在这两个体系内部是一种严格的统一领导关系。日本刑事诉讼中也确立了检察一体原则,赋予上级检察机构制约下级检察机构起诉权。

在所有的监督模式中,最有力的监督便是有强权力保障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业务部门更是如此。在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存在着具体承办——主诉(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案件流转模式。这种模式也是一种监督模式,是一种以权力层阶为基础的纵向线性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按照流转方向,越向上能力越强,办案经验越丰富。具体承办人、主诉(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一般在案件证据把握、定性分析、办案经验、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越向上也越有优势。

要做好纵向的业务监督,让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时准确了解案件信息和案件进展情况,但又不能让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陷入案卷的繁冗纷杂中,沦为第二承办人,就要求上报的案件信息必须是准确并经过提炼的。比如,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行的案件管理系统就是一种较好的方法。该系统的优势在于:承办检察官把案件主要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主要证据和案件事实一目了然,在线性模式中的所有上层人员均可随时查阅。同时,所有文书必须经层层报批后才能打印出来,如果未经过审核,诉讼文书不能从系统中调出。此外,对办案期限及相关程序,案件管理系统也有警示,有一项程序没有完成或者案件超期,案件管理系统就会一直提示,上层人员对错误也一目了然。这种用科技手段进行内部监督的方式是技术监督理念的最佳表现,与“圆形监狱”的技术模式相契合,且符合“全景敞视主义”理论的原理。运用技术手段设置监督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杜绝人为干扰因素,保证监督的准确和客观公正。

三、管人管事齐抓,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立体监督

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机制在检察系统内部形成了一个交叉的平面网络,使错误与问题无处遁形。但仅有这种固定持续运行的面状监督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健全随时存在、不定期运行的点状监督。这种点状监督包括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两种,前者为检务督察,后者为案件质量考核。这种对人对事随时进行考核考评的点性监督制度,无疑强化了事前、事中的监督效力,与平面网络监督模式一起,构筑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立体网络监督模式。

1.考核人员素质,强化队伍建设,建立检务督察制度体系。2007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又探索出了一条新的有效的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称这项制度是“解决检察权运行中的事前、事中动态监督相对薄弱状况的有效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并具体规定了检务督察的具体对象和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等事项。

2.考评案件质量,强化制度建设,建立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对案件质量的考核是检察系统内部一直探索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委会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程序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尤其随着专职检委会委员制度的不断成熟,检委会作为系统内部业务权威的作用不断发挥出来。因此,可以考虑在检委会里设置一个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考核的机构,从案件数量、办案效率、程序遵守、案件效果等多个角度制定严格的案件考评标准,由该业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对案件质量定期考核,同时对业务部门的办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这样就可以不断促进业务部门确保案件质量的自觉性,使办案人员内心形成明确的质量尺度,检察内部形成相对统一的办案标准,不断提升业务部门规范化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应遵循程序正当性原理,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为价值导向,形成检察系统内部环环相扣、协作制衡的长效机制,确保检察权能的良性运行,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

Copyright 2009 版权所有:杭州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后发网络   管理登录 |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图文传真:0571-87051422 办公地址:杭州市省府路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