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受贿案件言词证据的概念及种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鉴定结论,通常称为言词证据。贪污、受贿案件言词证据是指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主持下,依照《刑诉法》所作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或者在法庭上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陈述。贪污、受贿案件言词证据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证人证言两种。
(二)贪污受贿案件言词证据的主要特点。贪污受贿案件言词证据是直接证据,与其他直接证据一样,有生动、形象、具体等优点,也有客观性较差等缺点,但贪污受贿言词证据自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自身具有真实性和直接性。贪污受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行贿人的证言,其内容都是实施贪污、受贿、行贿行为人的亲身经历,其陈述、供述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还原,能比较真实地反应案件事实。
内容稳定性差、可变性强。在贪污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内容及证人证实的内容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一方面,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大多担任过领导职务,知法懂法,在案发后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过去权力形成的影响力,运用一切手段掩盖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与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对抗。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依靠个人陈述,在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都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受其认识、心理状态的变化而导致陈述内容发生变化。
有较强的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言词证据的隐蔽性是与显现性相对应的,复杂性是与单一性相对应的。贪污受贿是犯罪分子利用其职权,在合法身份掩护下,用比较隐蔽的手段实施的,其供述的隐蔽性是不言而喻的。在所有贪污受贿案件中都只有犯罪嫌疑人一方的供述和辩解的言词证据,其言词证据相对单一,不象其它刑事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还有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支撑。
与此同时,受贿案件的言词证据还有一对一性。受贿案件中,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通常发生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一般无第三人在场,受贿过程及金额一般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知晓,一对一特征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