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两起刑事抗诉案促动法院颁发《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量刑标准》

“在沈阳市法院系统,除了执行最高法颁发的15种量刑标准外,今年10月下旬还多了一个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这第16个量刑标准是我院两起抗诉案件促动沈阳市中法制定颁发的。”12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张健告诉记者。
2010年2月4日,天色渐暗,曹某和于某按照互联网上发信人的提示,敲响了沈阳市某大厦1820号房间的房门,见到了早在房内等候的卖淫女黄某、荆某和韩某。其实,在互联网上频繁发布卖淫交易信息,并为其提供交易场所是张勇秋和孙二宝经过深思熟虑,想出来的生财之道。 来自黑龙江的小伙张勇秋结识了同样来自异地的内蒙古姑娘孙二宝,两人同是初中毕业,没有固定职业,他们二人准备用这个办法挣点钱花花。因为张勇秋和孙二宝的这种行为已经犯了容留、介绍卖淫罪,2010年5月10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另一起案件是发生在2009年年底。2009年12月28日晚,张振和将沈阳市和平区某按摩中心的房间,提供给卖淫女郭某、尤某与嫖娼人员林某、孙某和楼某,供他们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0年3月16日,张振和因容留卖淫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这两个判罚一出,立刻引起了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和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量刑畸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何定义“情节严重”,应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后文简称《解答》)之七中用列举的方式作出的如下规定:(一)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的;(二)容留多人卖淫的…….其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上述两个案件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多次”,他们只是一次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行为。但是在《解答》中对于“多次”的认定,显然应该是以实际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次数为标准,而不是以提供场所的次数。而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发生了三次以上相互独立的卖淫行为,符合对被告人“情节严重”的指控,而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翻阅了大量以往案件的卷宗,做了详细的研究工作。在将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与近年来一审法院对其他容留卖淫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对比时,发现在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一致,且法律规定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几件容留卖淫案被告人的量刑相差巨大,反映出一审法院对容留卖淫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同罪不同罚。经过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检查委员会讨论后,依法对这两起案件提出抗诉,并获得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经过研究,认为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适当,针对容留卖淫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制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适用法律标准的指导意见》,对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进行规范:
2010年10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市基层法院下发执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适用法律标准的指导意见》,并于10月20日将这两起案件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12月7日,张勇秋和孙二宝因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张振和因容留卖淫罪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对于这两起案件的抗诉,不仅对案件的量刑不当进行纠正,还起到了通过个案抗诉,规范一类案件量刑标准,指导一类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效果。(刘键 张健 王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