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紧张,21岁的单亲妈妈陈某与比她大16岁的“孩子她爸”丁某合伙让陈某的小姐妹卖淫,以维持拮据的生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介绍卖淫案件,判决陈某、丁某均犯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年6月,陈某与回家农忙的丁某在老家幽会。闲聊中,陈某提及两个小姐妹杨某(女,15周岁)、郑某(女,16周岁)在老家被欺负,让丁某带她们一起去无锡打工。6月30日,四人怀揣着打工梦,南下来到了无锡。几次面试失败,加之丁某仅有的一千元很快被花光,丁某、陈某遂向杨某、郑某提议卖淫。考虑到吃住全是用的丁某的钱,杨某、郑某无奈之余只得同意。7月3日至10日间,丁某、陈某先后介绍杨某、郑某向多名男子卖淫,共得赃款1000元。杨某、郑某本以为钱还得差不多就可以回家了,但却发现丁某、陈某还想让她们继续卖淫。于是,杨某、郑某在2010年7月15日来到了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陈某合伙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