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只适用普通刑事犯罪
引渡制度一般由国内引渡法、双边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构成。如我国2000年制定了引渡法,并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引渡条约至今已与33个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同时签署了一批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包括:被引渡人的国籍国,这是基于属人原则的管辖权,即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身处何地均享有刑事管辖权;犯罪地国,这是基于属地原则的管辖权,即国家对在本国内实施犯罪的人享有刑事管辖权。
根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只能是普通刑事犯罪,且该犯罪或是双方国家法律均认为是犯罪,或是在条约中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纯军事性犯罪一般也不予引渡。由于废除死刑运动的开展,在已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犯不引渡也已成为一个原则。
难免掺杂政治和外交因素
引渡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按说,决定是否引渡的权利在被申请国,但现实往往比较复杂,在引渡的背后可能还掺杂政治与外交的因素。比较突出的事例之一是制造洛克比空难两名利比亚人的引渡问题。在这一引渡案中,利比亚完全可以依其法律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同时根据“或引渡或审判”原则在本国审判被请求引渡人。但引渡请求国英美却借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对利比亚进行制裁,强迫接受引渡请求。
在引渡之外,类似引渡的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方式还有遣返等。如我国在与美国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经过协商,“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案”中潜逃美国的余振东,最终被美国遣返回我国接受审判。
阿桑奇事件牵扯四方利益
■澳大利亚 处境最尴尬
作为阿桑奇的国籍国,澳大利亚不愿得罪美国,同时维基不受限制的解密可能危及澳政府本身,因此最初澳总理吉拉德表示,阿桑奇将机密信息公布在维基解密网站上的行为违法;澳司法部长也称解密行为可能严重影响各国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国家安全。然而当瑞典提出引渡请求后,国内压力加剧,澳外交部长又表示支持阿桑奇,并将给其提供领事保护。前后态度的变化,可见澳政府的矛盾心态。
■美国 受影响最大
在维基解密过程中,美国被曝光的机密文件最多,可能受到的影响也最大,阿桑奇最担心被引渡到美国。但美国至今未对阿桑奇提起刑事指控,这意味着美国没有提出引渡请求的权利。但这并不能排除今后美国对阿桑奇提起刑事指控的可能,一旦提起,如果阿桑奇仍留在英国,考虑到英美的传统关系,极有可能被引渡至美国,到那时阿桑奇恐怕还不如被引渡到瑞典。
■瑞典 角色较特殊
阿桑奇的犯案时间及瑞方对阿桑奇提起刑事指控并发布通缉令的时机不禁让人浮想联翩。阿桑奇的辩护人提出,瑞方请求引渡是迫于美方压力,意图将其引渡至瑞典后再引渡至美国。瑞典外长对此予以否认。
其实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就引渡的难易程度而言,美国从英国引渡肯定比从瑞典引渡容易。而且,瑞典如果将引渡来的阿桑奇交给美国,势必引起舆论哗然,国际社会的谴责也会纷至沓来。
■英国 或同意引渡
瑞典的引渡请求能否得到英国的同意呢?按照英国《2003年引渡法》,执行上述框架决议的欧盟成员国,包括瑞典被划为1类法域,只要英国收到该类法域国家对被请求人发出的欧洲逮捕令,且有关犯罪被列入决议犯罪清单中,英司法机关即依据此逮捕令逮捕该人,并可将该人移交给请求国司法机关。逮捕令既是羁押手续,也是引渡请求。
对于以欧洲逮捕令提起引渡请求的,除有该国签发的逮捕令外,只需提供有关被请求引渡人身份和特征的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做出逮捕决定的情况、关于被指控犯罪的基本情况,无需提供证据证实所指控行为确实已构成犯罪。
这样,瑞典检方的举证责任大大降低,引渡请求通过审查的可能性大增。阿桑奇如要逃脱被引渡命运,救命稻草或许要扯上因解密而引起的可能来自美国的政治迫害,否则,从目前的情况看,英国法院极有可能会判决同意引渡阿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