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其因犯信用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5年8月份至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先后从叶某手中借款367870元。2007年12月初叶某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被告人张某的房屋拆迁款进行保全。2007年12月3日我院做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人张某房屋拆迁款400000元。2007年12月6日我院将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人张某,2007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明知该拆迁款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拆迁款379728.95元领走使用,致叶某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隐藏、转移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致使权利人叶某367870元债权得不到实现,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