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在线留言!
汇聚刑辩精英 提供专业服务---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欢迎您! 推荐浙江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介绍杭州知名辩护律师、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杭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著名刑事律师、优秀经济诉讼律师、杭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贪污受贿犯罪辩护律师、经济诈骗类犯罪、犯罪预防服务及培训、死刑复核辩护等专业律师共同创办! 本网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水平,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联 系 人:李中钧 律师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办公电话:0571-87051421
执业证号:13301200510877952
电子邮箱:yclawyers@126.com
单位: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杭州市省府路9号 浙江省政府对面


律师随笔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频发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2011-1-13 22:07:05

          ★★★【字体: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总是听到一些不和谐的新闻,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和谐社会里的不和谐,而这些恶劣的交通肇事案背后,是有深刻的社会性和制度性诱因的。我们需要以理性的思索找到症结所在,从而匡正某些制度上的不足,从根本上防止这些恶劣事件的发生,使和谐社会更加和谐。

 

1交通肇事逃逸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人类生活在世界上有两种规范,一个是道德规范,一个是法律规范”1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者其逃逸的一个行为将以上的两种规范都触犯了,他无疑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就是这样交通肇事者为何要逃逸呢,这要从人的本性本质来说,作为一个自然人,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当对个人有利时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追求而当有害时,人们又都会避而远之,我们知道冯友兰先生的《论人生的境界》里面讲到“人生有四种境界,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2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人仅仅处于功利境界,然而处于功利境界的普通人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不是一个理性的人要选择的,要趋利,要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要将损失弥补而不是去扩大损失,而肇事后的逃逸无疑是扩大损失,因为肇事者的逃逸将使受害人的伤势加重或着导致死亡,这从大的社会角度看加重了社会损失,从个人角度看加重了个人的责任,从道德上到法律上看,道德上加重了良心的谴责,从法律上看,法律也加重了对逃逸行为人的处罚。

 

2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

 

然而现实上确实,从法的经济学视角来看,逃逸实际上是交通肇事者在权衡个人成本与收益情况下所作出的符合个人理性的选择,即逃逸能够实现他损失的最小化。具体而言,这是因为:

 

其一是肇事者逃逸既有可能也非常便利,因为肇事者控制了机动车辆,驾驶汽车可以迅速逃离现场。另外就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群众举报及作证的人少,这是一个比较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有历史的文化的根源。

 

其二是,我们对交通肇事的量刑比例有所不当。根据我国《刑法》,肇事车撞死人只会被判轻刑,而在美国却要受到谋杀罪指控。这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中国司机在撞伤人后,不是去救助,反而延缓救助,因为撞死一个人只要赔几万,最多加上一两年刑,但救助伤者却可能要花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那些没钱的司机当然愿意选择前者。而美国就相对较少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撞死人撞伤人对美国司机有着质的区别,撞死人他就可能要承担谋杀的罪名。所以,如何设计一个有效的、合乎人道的罪刑比例,对于防止交通肇事者的逃逸,对改善中国的整个法治现状,都是富有意义和挑战性的。”3

 

其三是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导致交通肇事者产生为避免麻烦而逃逸的想法,如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保险公司不能做到全额理赔。

 

针对上述几个原因,我们发现,最直接的因素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被抓获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只有进一步提高破案率,才有可能对肇事者构成足够的威慑,有效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而破案率的提高,主要涉及到警力的加强、监控措施的改善,尤其是不可忽视社会公众的支持。而根本因素是,现行的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的赔偿与处罚比例有所不当,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达到威慑的力量和促使肇事者向善的力量。

 

3 解决办法

 

为使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不逃逸,法律应该考虑建立一种有效激励与有效威慑并行的机制,引导肇事者选择一种对社会损害最小的行为。我们的着眼点应放在制度建设上,强调司机的道德因素是解决不了现实问题的。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重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调配刑期和民事赔偿比例,要使肇事者逃逸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救助伤者付出的代价,撞死人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撞伤人付出的代价,而不是相反。

 

二是使交通肇事逃逸与采取积极措施救助伤者的法律责任明显不同。对交通肇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救治受害人的肇事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例如,免予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或者对采取积极措施的肇事者,即使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一律判处缓刑,不实行惩罚性赔偿等。

 

三是改革保险制度,实现损失的转移。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无过错汽车保险制度能够向更多的事故受害者提供赔偿,相比通过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所耗费的成本(包括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其实更少。我国可以在充分考虑商业保险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实施无过错汽车保险制度。这一点有助于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降至最低。当然这种制度设计虽然可以降低交通肇事之后逃逸的情形,但也要考虑它会不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因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制度设计应该考虑整体利益的平衡,措施可以多样。

 

参考文献:

 

[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4.

 

[3]傅剑锋.交通肇事逃逸的制度性原因不可忽视[N].广州:南方都市报。

(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

 

 
Copyright 2009 版权所有:杭州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后发网络   管理登录 |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图文传真:0571-87051422   办公地址:杭州市省府路9号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