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点时间闯了红灯,结果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杨朝分析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醒人们严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才能保障安全。
2010年8月18日中午时分,刘先生驾车搭载同事吴女士沿杭州市临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同黎公路红绿灯处时,因急着去上海谈生意闯了红灯,与沿苏同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师傅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刘先生及吴女士受伤,后刘先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先生没有按照交通灯的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师傅驾驶车辆运送生猪超过核定的载重量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原因;吴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2010年11月2日,悲痛欲绝的刘先生亲属将李师傅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81万余元。
杭州某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中吴女士也受了伤,交强险限额内也应留给其相应的份额,于是杨律师积极联系到吴女士。吴女士称,自己在事故中也受了伤,已经花了医药费好几万元了,且自己的伤情还没有稳定,自己将来也要打官司,因本起交通事故自己没有责任,也会把刘先生的家人及李师傅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出于此种情况,法院认为一并处理更容易化解纠纷。2011年1月7日,病情好转的吴女士来到法院,同等在法院的刘先生家人、李师傅及保险公司协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后签订了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家人95000元,李师傅赔偿刘先生的家人20000元,同时保险公司赔偿吴女士115000元,吴女士放弃对刘先生家人主张权利。
杨朝律师再次提醒广大的驾驶员及行人:“严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切勿与时间争速”。
(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