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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
2011-2-22 15: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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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由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启动的、对某些因特定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受到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境或无力支付因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而又无法从加害人或无法及时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同时又没有获得其他途径补偿的刑事被害人以一定经济救助,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得到基本救治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因其关注刑事犯罪中的弱势群体,体现国家以人为本的价值核心而备受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推崇。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有利于息诉罢访,化解矛盾,实现城乡和谐稳定、统筹发展。同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内在要求。任何一种制度诞生的前提是必须有其生存的土壤,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不例外。笔者从价值的利惠性、现实的必要性、施行的可能性三个方面,略谈浅见。

一、法理层面

在法理层面,有两个理论足以说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1、人权保障理论。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度,源自西方国家对我国人权的抨击,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我们有意识地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却长期忽略了被害人的人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天平失衡。嫌疑人、被告人因为要面临国家公权的处罚,对其权益保护是法制文明的标志。但是,刑事被害人已经在伤害案中受到身体或心理的伤害,处于弱势,若不注重对其的帮助,特别是那些因为伤害生活陷入困境被害人,国家对其漠视,仅仅把其“作为实现国家刑罚权而存在的客体与工具”[1]将是对刑事被害人第二次伤害,也不是真正的法制文明。建设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权,对刑事被害人开展国家救助是必须的制度设计。

2、国家责任说。对刑事被害人给予国家救助的法理基础众说纷纭,有国家责任说、社会契约说、社会福利说、公共援助说等等,而其中的国家责任说和社会契约说逐渐成为主流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国家责任说认为: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定和谐的环境、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责任,而国家没有尽到这样的责任,管理好社会,导致犯罪发生,被害人受到侵犯,国家就应该承担起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另外,有的理论家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角度出发,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社会契约说,该说认为“公民把追究犯罪的权力交给了政府以换取政府的保护,而无辜被害人的存在说明政府违反了契约,因而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时政府在履行违约责任而已。”[2]国家责任说和社会契约说都集中在一个观点上:即国家公权由公民私权让渡而成。国家存在的理由就是运用强大的公权保障公民有一个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当有犯罪发生,一方面国家会利用所拥有的垄断公权去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会因为自身没有行使好管理社会的公权而补偿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制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国家不可能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因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补偿最需要补偿的特困特急刑事被害人是理性的、可行的选择。

二、政治层面

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举措。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实现其中的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最终达到社会安定有序,必须要解决好、实现好每一个利益主体的诉求。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处于高发期,虽然我们可以运用公权惩罚犯罪,使加害人受到惩罚,但被加害人损害的社会关系和被害人利益不会自动恢复。同时,基于恢复被害人所受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遭遇加害人无法兑现的尴尬,导致民事赔偿不能很好地执行,被害人利益诉求无法得到解决。当犯罪致使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无法逆转的困境时,没有得到抚慰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可能因此对司法不信任,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从而转变为潜在的犯罪人,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特别是在信息飞速传播、舆论影响力巨大的背景下,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刑事被害人的诉求没有得到国家应有关注和妥善解决的信息遭遇人天生的同情心理,将会引发社会舆论一边倒地对国家和政府的谴责,进而动摇民众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产生法律信任危机,不利于安定有序社会的构建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

三、国际层面

自从1941年美籍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发表了关于《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关系》的著名论文以来,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相关法律保护问题备受国际法学界的关注,一种专门以被害人为研究对象的被害人学蓬勃兴起。该学说的研究结果是:三十多个国家纷纷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则进一步推进了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和关注。目前,美、英、法、德、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经济较发达国家、地区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日趋成熟完备。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和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创造大量物质文明的同时,借鉴这些国家、地区的经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加强人权保障,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

 

 

 



[1] 薛国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1期。

[2] 陈光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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