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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杨朝律师:警惕民间借贷五大陷阱  市民放贷需谨慎
2011-3-14 14: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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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末倒置,借条变收条。不少以期通过放款实现利润的放贷人碰到过如此情形,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甲方的借条内容为“收款条:今收到XX 10万元”,等到了还款日,乙方才发现一字之差有口难辩。

二、写错姓名,拒不认帐。借款人故意将放贷人姓名用相近别字代替,事后当放款人催款时,才发现借条中自己的名字居然写错,只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三、语言艺术,骗子也会玩。如“甲方近日借乙方1万元整”、“甲方于近日向乙方借一万元”,诸如此类,一旦出现纠纷,难避双方身份。

四、第三方代写借条,事后装失忆。骗子会假扮借款人,在签订借条时借故离开,请第三方代写签名完成借款,事后声明自己并没有借款,并称该笔迹并非自己,甚占法理。

五、凭空在借条上“追加”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1万元,还款时乙方出具的借条上居然写着11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原来骗子会在放贷时在借条填写金额处留够空间,自行修改,以此敛得意外之财。(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

民间借贷风险很大,市民需谨慎放贷。民间借贷诱惑大,风险也大,所以一定要慎重对待。对手中有自由资金的市民来说,不要被借贷人还言巧语所迷惑,要知道高收益永远与高风险联系在一起的。在将资金出借前,借款人首先要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问清借款用途。切记将利率限定在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方能符合监管层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要求,反之则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会让放款人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

还有,如果还款期限已过,借款人以种种理由不予还款,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还款期后两年内向法院起诉,以免因期限失效而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同时,即使借贷关系发生在亲友之间,也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要碍于情面,否则借贷过程中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借款人不仅在经济上要蒙受巨大损失,精神上也将承受沉重压力。

此外,杨朝律师提醒市民及时报案,运用刑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对那些拖欠大额的借款人,在发现情况不对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会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同时这样也能及时查封诈骗人的财物,最大程度地挽回经济损失。根据20101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就应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同时,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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