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思维技术是指利用人的思维能力对所面临的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从不同的角度,分别采取顺向思维、反向思维、侧向思维、跳跃思维、综合思维、对比思维等思维方式对其进行科学的分析处理和判断,从中捕获异常,发现疑点,梳理线索,获取证据,追踪后果,确定行为,锁定行为人的一系列方法。它以思维活动为主导,以会计、审计、侦查等相关的操作技术为保障,并以法律认可的证据体系为框架,以证据体系证明的会计事实为产品,以实现锁定职务经济犯罪行为人之目的。总而言之,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是由思维能力主导的,相关学科和技术作保障的一门综合性的特殊技术,离开了思维能力的主导,那么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发现问题、查清事实、深挖犯罪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所以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人员既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侦查、会计、审计等方面知识和技术,更要具备一定思维能力和思维技术,否则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和发挥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思维技术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更是目前检察、公安业务研究的空白点。根据本人二十余年的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工作实践经验,我认为,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思维技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思维上的敏锐性,逻辑性和全面性。这三个方面发挥得如何,常常决定着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成败,也同样体现着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人员的思维技术和思维能力。现就这三个方面的内涵与技巧分别予以介绍与论证,供大家参考。
一、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中的敏锐性
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敏锐性就在于洞察虚假财务信息的破绽所在。
财务关系或财务会计资料作假是经济犯罪尤其是职务经济犯罪的基本特点,也是实现职务经济犯罪的基本手段。职务经济犯罪的作假手段五花八门,但作假的重灾区往往发生在财产收、支两个环节上。作假之目的就是非法对客体财产的直接、间接占有或非法使用。直接占有具体财产的,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贪污(含用贪污的形式筹集贿赂资金)、侵占或挪用。如在占有具体财物的同时在财务上进行了指标消除性作假的是贪污或侵占,在占有具体财物的同时在财务上进行指标存在性作假的(即账上存在实际上不存在)是挪用。间接占有在法律上则部分表现为贿赂,如通过相对方抬高价格非法占有具体财物的是贪污,通过放弃相对方优惠或给予利用职权给予相对方利益(各种财政性支付最为典型)而收受财物的则是受贿。即便是典型的贿赂案件也会在其外表上蒙上一件其“正常”职务活动的外衣。
从表面上看,受贿是会计主体外第三者给予的利益,但里面却隐含着深层次的财务关系,最终所侵犯的还是公共利益。贿赂的基础是“互利”,用于贿赂的财产一般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正常利益的再分配,二是克扣后续既定利益或合法利益的份额,三是高于平均利益的份额,四是无代价给予性公共财产的减少额。当一项职务行为的受益主体具有选择性时,各有资格享受的主体就会展开竞争,最后不惜让出部分利益给有权决定者,如果受益者能够遵守规则,全面履行义务,则贿赂行为所侵犯的是受益者的应得利益。如果受益方不遵守规则,不全面履行义务,则侵犯的是利益给予方或该义务受益者的利益。如果职权行使者与利益享受者串通一气,以职权内容为载体多给利益,那么侵犯的是利益给予者的财产。以基建工程为例,如工程盈利正常,质量保证,那么用于贿赂的利益是受益者的正常利益;如果质量不能保证,则侵犯的是工程使用者的利益;如质量保证,但职务行使者给予了高于正常利益以外的利益,那么侵犯的是职务行使者所代表方的利益。实际案例中,这些利益往往是交叉的。当一项职务行为的受益主体具有选择性并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主体均有利可图的时候,那么贿赂行为侵犯的是职务行为所代表者的利益,如财政支付的农田水利补助款、扶贫款等。
贿赂行为看似与财务会计资料无关,但实际上贿赂的蛛丝马迹均能在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中表现出来,只不过是与贪污行为一样,蒙上了一层正常职务行为的虚假外衣罢了。这层外衣会使它们在一般情况下不漏雨,不透水,只有在“侧灌”“倒灌”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出其漏洞。所以,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着眼点就是发现和揭露其财务关系或财务会计资料的虚假性。
揭露财务关系和财务会计资料虚假性的基本方法就是观察、发现、分析、判断与证实,前四者均是思维技术,靠的是观察分析的敏锐性,只有“敏锐”才是启动这些方法的钥匙,而后者则是常规技术,需要娴熟的审计、会计、侦查、法律等相关技能来支撑,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保障前者,两者是个有机的统一整体。由此可见,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并不是一种现成可循的简单技术,而是一种由敏锐性决定的,常规技术辅助和保证的思维技术,这种思维技术的核心之一就是敏锐性。所以敏锐性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侦查职能对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
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敏锐性,就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人员怎样从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中发现、获取或证实各种职务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它与一般审计、会计检查不同,并不注重对会计信息或会计产品本身的肯定或否定,而是注重对会计程序、会计信息或会计资料真伪的分析、判断,并对所获取的问题嫌疑进行查证和追究,由此揭露犯罪事实,锁定相关责任人,为案件的侦查提供突破口和确凿的财务会计证据导向。
职务经济犯罪线索的发现和确认,是整个职务经济犯罪案件查办的前提,更是各种知识、手段和技术的交结点。所以,寻找疑点和线索是职务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钥匙,敏锐性决定着这把钥匙合适与否,合适则查办顺利,不合适则查办受阻。首先,没有敏锐性就无从发现,因为绝大部分经济犯罪线索不是在账面上就现成可取的,就财务会计信息而言,从单个数据到数据体系再到平衡对应关系,无论内在的真与假,行为人均可以将其做得天衣无缝,这就是表象,是外衣。但就假象而言,它们内含的各种关系,如对应关系,构成关系,衔接关系,变化关系,来源关系,形成关系,真伪关系等等往往就不会很融洽,很协调,就会显出这样或那样的错位或反常,这种错位或反常的信息只能靠我们的敏锐性去捕捉,就如深水中的潜艇,只有通过闻听声波,察看水纹才能发现;其次,没有敏锐性就难以判断,因为判断是依据事物所表露的各种信息做出的,不能辨别其信息的破绽,就不能判断其中的问题;再次,没有敏锐性就无所谓分析,因为分析是建立在发现“表象异常”或“问题出现”的基础上的,没有这种“异常”或“问题”,分析就失去了依据;同样,没有思维敏锐性就更难以追究,因为追究是以责任为基础的,而责任又是以问题为前提的。所以在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发现、分析、判断与追究这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中,敏锐性就像个火车头,离开它一切都无从谈起。
敏锐性并不与生俱来,它取决于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人员的整体素质,包括知识面,实践经验,业务熟悉程度,事物观察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等,其中最重要的还要通晓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在财务会计资料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假手段及规律,把握各类案件的作假特点及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形成渠道和发生环节等,否则就很难对所面临的各种财务会计信息和资料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发现和获取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和证据。
以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为例,查账人员所面对的大多是已经会计程序规范的财务会计资料,一般来说,无论作假与否,这些财务资料表面上均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各种“账”、“证”、“表”之间均会保持会计原理上的平衡和要求,只不过是作过假的财务会计资料为关系人提供的是含有掺假成分的财务信息。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成因分为两种,一种是主体行为造成的,一种是个人行为造成的。排除会计错误以外,作假必有目的,主体行为的作假,一般是为了主体的利益或主体组成人员全部或大部的个人利益。主体的利益主要是为了主体的生存和壮大,如虚报注册资金,以获取工商登记或年审;隐瞒利润(包括隐匿收入和虚增成本)以少交税收;虚增利润以获取信贷支持或提升股价等等,这部分涉及的一般是单位犯罪。成员利益则是以主体作假的形式来获取成员的个人利益,如虚构利润以骗取奖励额度;隐匿收入和虚构支出,以用作福利或奖金发放等等,这部分涉及的既有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又有自然人犯罪,如贪污罪等。会计主体作假一般数额较大,进行实体内容处理比较困难,即使处理(如虚增成本费用或隐瞒收入等)其隐蔽性也不高,且知情面相对较广,又不涉及具体的个人利益(私营企业除外),所以常常通过会计程序的审查或通过一般的审计手段大多会露出破绽。
个人作假则直接是为个人的非法私利而实施的财务作假行为,它涉嫌的一般是自然人经济犯罪。如虚设往来挪用公款、隐瞒截留收入、虚构支出贪污等等。个人作假的知情面小,往往是当事人本人,涉案数额一般较小,且当事人均有职务上的便利,会最大限度地规避正常的财务会计监督,所以个人财务作假的隐蔽性极大,但个人作假受当事人职务便利的制约,常常发生在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当中。
财务作假花样繁多,但都可以把它归结为核算程序作假和要素内容作假两类。核算程序作假是指通过核算操作程序舞弊进行财务作假的行为,如通过收支内容的归类、债权债务设定与确认、成本核算的标准、税收计提政策、会计政策适用等方面以及资产反映(表现为账实不符)等方面进行舞弊,以达到隐瞒或虚增利润等单位或个人的非法目的。揭露程序作假虽然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任务,但程序作假往往通过一般的审计手段就能发现和纠正,而且程序作假除了个人挪用公款以外一般都是会计主体作假,涉嫌的常常是单位犯罪。
要素内容作假则不同,反映会计要素内容的常常是原始凭证,它是会计资料的初级产品,直接会引起会计主体资产增减或资产状态的变化。原始凭证既有会计主体自己制作的,也有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对方制作的。会计主体自己制作并与外界发生关系的多为收入性原始凭证,主体外制作并由主体入账的多为支付性原始凭证。只要有经济业务发生或者经济业务延伸到什么地方、什么领域,就会有对应的原始凭证发生。所以就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来说,其原始凭证的来源错综复杂,既有法人的,又有非法人的,既有会计主体的,又有非会计主体的,无论在时间、地点还是对象上都具有广泛性,所以在原始凭证内容上的作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不是一般的审计手段就能够发现的,而必须要用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思维技术来戳穿。因为这类作假,无论在程序上、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极大地规避了违规性和违法性,与正常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并无两样。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技术的核心之一就是发现并确认这种“正常”背后的不正常,并根据会计核算规律确认和提取相关财务会计证据,核实相关财务会计事实,锁定财务关系责任人。要完成这一过程,查账人员的思维敏锐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面对各种貌似正常的财务会计资料,如何揭穿它的假象呢?
首先是善于发现
发现是敏锐性的重要方面,没有敏锐性就谈不上发现。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中的发现,就是根据各种财务表象以及内容间的差异或反常来发现财务会计资料中的作假疑点,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财务表象是指财务会计资料中直观可见的各种信息,如凭证、账册、内容及指标和各指标间的相互关系等。要从财务表象中发现疑点,就要对会计主体的核算业务和相关的制度、法律和法规了如指掌,融会贯通,并在此基础上再对所面临财务表象的各种信息进行客观性、现实性和逻辑性分析,从中筛选疑点,突破案件。这些都是由思维技术主导的,其中敏锐性决定着它的成败。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疑点,挖掘经济犯罪线索的方法很多,归纳起来就是从财务会计表象上发现异常,从会计对应关系、主体业务往来等掌握犯罪线索,从财产流向上确认犯罪事实。其异常表象常常反映在商品与劳务的价格上,与某些收支相关联的实物数量上,财务凭证的内容上,原始凭证的来源上,商品材料的质量上,业务的违规、违法上,相关企业的经营性质上,货物的实际来源上,相关的附属费用上,财务管理状况上,业务效益上,相关经济要素的内在联系上,个人存款卡、折的发生额上等等方面。当然,这些发现都必须建立在查账人员的敏锐性上,因为,我们毕竟是在貌似正常的财务表象背后发现问题,这些问题就像隐藏在地下的矿藏,只能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地表成分等方面来判断一样,不可能显眼地放在你的面前。这也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与一般审计、会计检查的本质区别所在。
其次是要善于分析
善于分析是敏锐性的一个重功能,是动态中的敏锐性,是思维技术的重要方面。所谓善于分析就是要善于对所获取的会计表象异常信息进行消化、剖析,去伪存真,抓住可能存在问题的主线,并寻找证实、查清所疑问题的最佳切入点,简言之就是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达到发现和查准问题的目的。它要求查账人员必须具备全面的,联系的,综合的观察分析问题能力,善于用质疑、联系、溯源、比对、排除、核对等各种手段浏览、剖析所面对的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这里介绍几种常用的方法:
(1)、外部印象法
外部印象法就是根据查帐中所碰到的异常会计事项,将其与印象中储存的同类信息(包括正常的和不正常的)进行对比,当面对的内容与脑子印象中可提取的信息相交融时,即可做出感觉上的疑点判断,印象的清晰率越高,这种判断的准确率就越高。
(2)、换算对比法
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商品价格的波动。因此各经济要素的价格随着时点的不同而不同。当一个经济体的经营状况或财政财务收支发生异常,需要对其分析时,通常要将有关经济要素的指标换算到同一个时点或同一时期上来,使其具有可比性。这种为使相同经济要素具有可比性,而将相关指标换算到同一时点或同一时期的方法叫做换算对比法(与因素分析法相当)。这也是统计学和财务管理学上的一种常用分析方法。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中对其的运用也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3)会计指标核对法
会计上反映的财务关系是复杂的,有些可疑会计事项不可能全凭印象就能获取经济犯罪线索,还必须借助一定的会计技术。
会计指标核对法就是根据会计的核算依据和程序,以及账户对应关系和会计主体对应关系等,将依据(原始凭证)指标和合计指标、本期指标和上期指标等进行核对分析或对接分析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旨在找出核算环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问题。它是根据会计核算体系的连续、系统、全面反映的特点和它特定的逻辑结构及对应结构来进行的。一般来说,核算环节的虚假,没有财务会计人员的参与是难以完成的,而这种虚假在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也往往会被忽视,因为这是一种既简单又原始的作案方法,如遇到一次完整、认真的会计复合程序,其行为就会暴露无疑。但这也是一种容易隐蔽且方便的作案方法,它可以省去很多作假环节和欺骗对象(如假发票贪污需要通过取得假发票、经手、审批、出纳付款、会计进账等多个环节),所以对作案者来说,其贪心往往会促使其抱着“越危险的地方越安全”的信念而频频作案,而且作案数额往往较大,那些携款潜逃的也常常是这些人。这类案件的财务表现形式多为挪用公款以及由此转化的贪污行为,其中也有典型的贪污行为。核对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依据核对法。依据核对法就是根据会计的核算程序,对各环节会计指标的生成依据进行复核对照,从中发现问题。
会计指标的生成程序一般是:相应原始凭证合计数=记账凭证相应账户指标=明细账相应账户指标=总账相应账户指标(平行登记);相应明细账账户指标合计=总账相应账户指标=会计报表相应栏目指标。核算环节的虚假常常发生在相应指标的对接上,即前后指标、分合指标的不相等。
二是持续(动态)指标核对法。持续经营是会计假定之一,也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它要求核算期间各项会计指标的变化必须保持连续性、衔接性和计量与价格的统一性。持续指标分析法就是对各会计核算时点(年月日)的同种指标变化的连续性,对接性,变动性,对应性等进行核对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和线索。
三是对应指标核对法。对应指标核对法就是对反映债权债务变化情况的往来账户发生额、余额与相对方主体的对应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分析,从中发现问题。
从会计原理上看,债权方和债务方的发生额始终是对应平行的,即:债权(债务)合计=相对方主体债务(债权)合计。有一定数额的债权方,必定有对应数额的债务方,否则“非错即假”。银行存款实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会计上的平行对应关系往往是我们查处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切入点。
(4)制度推定法
法规推断法就是根据当时的法规、制度对会计业务和会计事实进行分析,达到发现问题的目的。
(5)、步步推进法
司法实践中,一个职务经济犯罪行为往往多个违法行为组合而成,并且后一个行为均以前一个行为为手段,其特点是从一般违法过渡到犯罪;从危害性较小的罪过渡到危害性较大的罪。如有些贪污往往通过“小金库”来实现,虽然“小金库”是违法的,但它却是实施贪污行为的一种手段。所以我们在查账中不应该查到违法或犯罪即止,而要看其行为是否终结以及行为发展下去的趋势和这种趋势所可能造成的后果。
其三是善于判断
善于判断是敏锐性的重要体现,是对发现与分析结果的总结和肯定,更是对案件侦查方向的指明和导向。善于判断就是要对所发现并且经过分析的财务会计疑点或问题做出尽量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以指明侦查方向,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判断的内容包括:
一是判断问题的性质。问题的性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或个的违规、违纪或差错问题,另一种是个人或单位的犯罪问题,简言之就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
二是判断所疑问题的关键财务证据所在。这一点事关办案的效率和时机。在侦查当中时间是否迅速,行动是否抓中要害,这些均关系到案件侦破的成败,因为时间和行动均可能导致泄密,也可以引起犯罪嫌疑人湮灭证据,所以办案中判断案件的关键证据所在是至关重要的。
三是判断在当时条件下最容易取得的关键财务证据。猎手的精彩在于一枪击中要害,办案也一样,如果办案人员出手不能立即抓住其要害,嫌疑人就会采取一切办法负隅顽抗,甚至会造成案件侦破的失败。这里的“最容易取得”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最短的时间,二是最隐蔽的渠道,即在最大可能不被嫌疑人察觉的情况下以最短的时间取得关键财务证据。因此这种判断是为了解决侦查取证中的隐蔽、快速和有效的统一问题,很多案件常常是成败在此一举,只要击中要害,嫌疑人就将束手就擒。另外就办案进程来说,亦应该力争先突破要害,后完善证据
一般来说,经济案件查账人员在面对财务会计资料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程序上的错误或舞弊,这主要是由会计主体的故意(通过财务人员来实现)或财务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如收支不实、串户,税收计提违规,纳税申报虚假,会计指标不连续、不真实,收、支确认违反准则或税法,税前补亏和税前还贷不符合规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操作违规等等。程序上的问题一般都是财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或单位的故意行为,大部分通过一些常规的查账手段就能发现和解决,所涉嫌的犯罪一般都是单位犯罪,如“偷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少数的也有通过虚假的财务成果骗取奖励而构成贪污罪或转移收入过程中挪用公款而构成挪用公款罪等。
其二是实体上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错误或舞弊。比如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计算失误等。但实体上的过失,除了少数借贷双方的同等数额错误以外,一般都会造成账户间的不平衡,所以都是短期错误,可以通过财务会计体系的纠错功能加以解决。而实体上的故意舞弊,则一般都是个人或单位的犯罪行为。这些就要用我们的思维敏锐性来解决。
二、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中的逻辑性
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除了敏锐性以外,同样也离不开分析判断的逻辑性。没有分析判断的逻辑性,疑点发现再多,也等于一盘散沙,抓不住重点,证据再多,也难以对其总结、归类并对案件事实做出推定和确认。所以逻辑性也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思维技术的重要方面,它贯穿于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工作的全过程,是确认案件线索、案件事实以及会计证据、会计事实、财务责任人、犯罪嫌疑人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精华就在于它的敏锐性加逻辑性,就像精良的装备加上训练有素的部队一样,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立于不败之地,做到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我们知道,虚假会计资料或信息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它的外在形式与真实的会计资料并无显著的区别,只不过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它的存在或发生有违常规罢了,如经不起分析,经不起推敲等。这种有违常规的信息就是经济违法犯罪的一种特殊的外在标记,对它的发现只能由敏锐性来解决,但它又必须通过逻辑思维的梳理才能真正成为有意义的经济犯罪线索。在复杂的财务关系体系和众多的财务会计资料中,这个“有违常规”的情况包含了过失行为(差错)和故意行为,有些造成了后果,有些则没有造成后果,有些后果大,有些后果小,所以必须逻辑上的梳理才能确定它的查处价值。因此,在复杂的财务关系当中如何发现问题,掌握经济犯罪线索,确认财务会计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严密的逻辑运作过程,离开逻辑性,就会无的放矢,浪费侦查资源,前面案例的每一个侦破环节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思维的逻辑性还保证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慎重性和职务经济犯罪侦查的保密性原则。我们知道,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就像机体上的肿瘤,治疗它的时候往往会伤及正常细胞,把握不好则会伤害更多的细胞,造成更大的危害,影响会计主体的正常活动。职务经济犯罪,一般都是“证明性”式的侦查,在掌握的情报中虽然常常有明确的“人”或“事”,但一般却并不具备法律上立即能够认定的有事实支撑的“人”或“事”,因为这种“人”和“事”是要由具体的犯罪行为来对接的,犯罪行为是要由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来认定的。职务经济犯罪除了暴露性事实以外(如携款潜逃等),所有隐藏性事实的行为在侦查活动完成前是不能确定的,这就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截然不同。所以职务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关键是确认事实,明确行为。如某人或某些人有贪污贿赂行为,或某项目或某项工作中有人有贪污贿赂行为。前者的“人”涉及到许多不确切的“事”,这些事的完成又涉及到参与这项工作的所有“人”,后者的“事”也同样涉及到一群参与的“人”,在明确后果和查清事实之前,这些“事”和“人”与后果的是否发生或与已发生的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都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明确后果和确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谁的行为,才能将犯罪事实与这些“事”和“人”有机地联系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有以下几个环节点,其一是在各种财务会计资料的海洋里发现“异常”;其二是根据财务会计资料上的“异常”确认经济犯罪线索;其三是根据经济犯罪线索推定并证明财务痕迹;其四是根据财务痕迹确认财务后果;其五是根据财务后果确认犯罪行为和犯罪性质;其六是根据犯罪行为所留下的财务证据确定嫌疑人。只有这样,最终将情报上含糊的“人”与“事”转变为明确的“人”与“事”,并通过一系列法定证据确认这些“人”与“事”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一个严密的逻辑处理过程,要力求准确,不然就会浪费侦查资源,甚至使办案陷入被动。在发现问题阶段需要准确的逻辑判断;在掌握经济犯罪线索阶段,需要有效的逻辑分析;在确认财务后果阶段需要严密的逻辑证明;在证明犯罪行为阶段,需要完整的逻辑排除;在确认犯罪嫌疑人上,在人与行为与危害后果上更要有法律上必然因果关系。
思维的逻辑性要求我们办案不能想当然,案情不是想出来的,事实不是“描”出来的,情节不是凑起来的,证据材料不是靠诱供逼供等侦查主体的主观意识造出来的,它们都要以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为依据。决不能因为地上“湿”就肯定是天上下雨,只有依据所获取的客观证据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分析或排除后,才能对事物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做出正确的评价或结论.
归纳起来,针对职务经济犯罪的查账,就是以各种财务表象的反常信息为基础,首先分析这些反常信息所可能蕴含的行为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如果这些与后果不能排除,则根据会计的连续反映特点,追循下一步的财务痕迹并收集与此相关的财务证据,以此步步为营。在追循财务痕迹和收集财务证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会计上相关财产变化的财务痕迹与财产实际流向财务痕迹的一致性问题,如不一致则涉嫌财务造假,这种财务造假常常是职务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会计上财务痕迹包括定位性财务痕迹和流向性财务痕迹。定位性财务痕迹是指会计上对资产性质和属性的分类,包括权益、负债、收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流向性财务痕迹是指财务会计资料中反映财产变化方向及来源或去向的财务痕迹,这种变化方向主要由定位性财产变化的对应账户来反映,这是由复式记账规则决定的,如“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这组分录反映的是存款的增加是由负债引起的。会计上的流向性财务痕迹与出纳日记账上的流向性财务痕迹形成了财务内部制约系统,正常情况下两者都是一致的,即真假同行,但在会计或出纳单独作案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两者的不一致。如在真假同行的情况下,尚有反常财务信息不能排除,如结算票据存根与结算票据不符等,则还有一条会计主体以外的真实财务痕迹可以核对,即结算中介人(银行)财务资料和结算关系人(相对方)财务资料,因为任何实体性财产运动都有一个提供方与接收方问题,两方之间也常常会有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对货币来说除了现金外常常由银行的结算解决,对实物来说由运输服务来解决,在这种“解决”的过程中均会留下一系列的财务凭证,即使是零距离的现金交易,也会在交易凭证上留下痕迹,如发票、收付款凭证、出入库单以及上面的收付责任人等,还会在相对方主体留下财产实体的痕迹,如货币或实物的存在与否,增加或减少。对这些实际所发生的财务痕迹进行核实,就会显现财务真相,将这些财务真相与会计上资料上反映的财务信息相比较,财务假象就会显露,再用所显露的财务假象所导致的财务后果就能确认所隐含的过错行为,最后根据会计资料上的行为印记(财务痕迹)就能锁定相关行为人。
在以上的整个逻辑处理过程中,抓住财务假象是前提,证实财务后果是基础,确定非法行为是核心,锁定行为人是目标。以上几个环节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将案件最初情报信息中各种不确定的“人”与“事”通过财务事实与后果,将它们之间因果关系揭示出来的有效捷径,在这里每一个环节的运作都不能离开思维的逻辑性。
职务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不可能跟刑事案件那样进行“大排查”、“大搜捕”,否则就会使所涉及的管理职能和经济运行职能造成影响。因为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初查时很少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均隐含在它们的职务行为中,这种情况下的犯罪行为与正常的职务行为并无明显的区别。这就要求我们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侦查必须遵循慎重性原则。
所以一般的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只能通过探测各种财务关系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异常来发现可能的经济犯罪行为信息,或者通过举报获取的可能犯罪信息转变为现实的财务信息异常,然后再将这种异常信息作为犯罪线索追究,继而查清财务事实,达到能够排除或揭露犯罪的程度时,最终再根据财务痕迹锁定经济犯罪嫌疑人。这种探测、揭露和锁定的过程是一个严密的逻辑运作过程,常常关系到案件侦破的成败。因为在“异常”的发现或证实阶段,必须对其进行甄别、筛选,因为它仅仅是“异常”而已,存在多种可能,是否能构成为犯罪意义上的疑点还必须进行有效的排查;在确认疑点阶段,还必须进行合理的逻辑排除和论证,经过取舍,使之成为具有“可查性”经济犯罪线索,比如有一笔已发生的收入在对应的账上没有被发现,那么它就有多种可能,可能“错”入它账,可能被转移,可能进入“小金库”,可能被贪污挪用等,只有排除了其他可能后,才能确定是经济犯罪线索;在掌握犯罪线索阶段,还必须根据不断取得的财务证据、财务痕迹等进行逻辑归类、逻辑判断,直到有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财务后果为止;在确定财务后果阶段,同样需要对导致后果发生的行为进行逻辑辨认,是差错,还犯罪行为?如是犯罪行为,那么是什么样的犯罪行为?比如收入未入账,财务上直接、间接表现为债权或资产的,则是挪用,如果财务上没有任何痕迹的,则是贪污或私分;在掌握犯罪行为阶段,照样需要严密的逻辑方法,才能锁定主要的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导致收入未入账的后果可能涉及多个人的行为,有经办人,有财务人员等,如有财务痕迹表明,收入已进银行账号,但会计主体方没有财务记录,那么直接的嫌疑人是财务人员;如果会计主体没有类似财务痕迹,则经办人是直接嫌疑人。总之整个查账过程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思维过程,离开逻辑思维就会无的放矢,浪费侦查资源,更有违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隐蔽性和慎重性原则。
总之,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要求在侦查中能提供准确的问题判断、现实有效的财务痕迹和客观具体的财务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便于问题和线索的追查与核实,以及相应的责任人、关系人的明确。
没有准确的问题判断,可能会造成对无故人的审查或对犯罪的放纵。如某院一位侦查人员发现有笔收入未进账,在没有考虑“账外账”等违纪因素的情况下,用常规的眼光就肯定了这笔收入已被签收人贪污,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签收人的强制措施。最终却证实这笔收入进了“账外账”,并有具体的“账外”支出,不仅浪费了侦查人员的精力,还造成了法律上的不良后果。
没有现实有效的财务痕迹,就会使侦查迷失方向,贻误战机。如某侦查人员在某单位财务上发现一张巨额转账支票存根,凭证上记载的支付理由是付外地某单位的预付款,虽然考虑到支票是一种同城的结算手段,但却主观地认为是外地单位用于本地的支付,在没有到支票“出票”行查询款项真实走向的情况下,即组织侦查人员赴外地调查,结果损失了破案的宝贵时间,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的携款外逃。后经查实,该款系某财务人员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当发现该款被追查时,即将股票抛出,因亏损已无法全额归还,就干脆携款外逃。如在发现时就去当地银行查出款项的真实去向,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足够的时间处理股票,也不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没有客观具体的财务证据同样会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查账活动中,决不能用大概、可能来导向侦查,只有根据客观的财务痕迹和财务事实才能指明具体的侦查方向和需要进一步获取的财务资料及要查证的财务后果,否则就会使侦查活动尤如大海捞针,从而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三、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中的全面性
全面性就考虑问题的全面性,它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思维技术的又一个重方面。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中的全面性就是指在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中,面对复杂众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信息,要考虑到各种相关的可能因素,还有这些因素所可能产生的各种财务痕迹和财务证据以及所可能发生的各种财务事实和财务后果,为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有效进行和准确认定打下基础。
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进行中观察分析问题的全面性有助于侦查人员把握查账方向,提示犯罪行为,判断财务后果。如查处一个人的贪污,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职务分析总结他有哪些贪污的职务便利,这些便利的实现需要哪些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会采取哪些具体手段,这些手段的实施又会产生哪些财务痕迹和财务证据,这些痕迹和证据会保留在哪些财务会计资料之中等,通过这些相关性的全面思维分析,侦查方向就会逐渐明确,侦查范围就会逐渐缩小,实现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
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认定中的思维全面性就是在认定财务事实和财务后果中要全面考虑并排除各种相关的其他可能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认定的准确性和证据力,实现结论排它性和唯一性的目的。
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中的认定就是在查账中或结束后就某个所涉及的财务事实、证据、行为和后果等事项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它包括肯定性意见和否定性的意见两种,它通常以司法会计鉴定书或以法定的财务证据所证明的事项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形式出现,它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直接成果,是认定各种经济犯罪的重要证据。其中认定依据的充分性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性,才能保证财务会计认定的法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这种充分性包括相关因素的充分性,其他可能排除的充分性,证据来源的充分性,证据内容的充分性,证据作用的充分性,证据定位的充分性、证据体系的充分性和证据所反映事实的充分性。要做到充分性,就要做到思维涵盖的全面性,只有充分考虑到事物发生的各种可能和事物发生的各种痕迹,才能揭示事物发展的因果性。所以思维的全面性也是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中的一门重要思维技术。
考虑问题的全面性对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结论尤为重要,因为结论是对某种特定事项在一定条件下的定论,而世界上的事物虽然千差万别,但发生的现象常常相似或相同,这就是哲学上的“一果多因”、“一因多果”或“多果多因”现象。任何事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其属性或是结果虽是特定的,但他的外在表现形式却往往与其他事物的外在表现形式相似或重迭。如阳光通过红色透明体的时候则是红色的,但红色透明体众多,要确认是通过何种红色透明体,首先就要知道在当时条件下存在哪些红色透明体,然后再对其他红色透明体的存在条件和可能进行排除后,才能最后确认是某一种红色透明体引起的现象。结论是否准确,关键就是思维的全面性问题,所有的其他问题都考虑并排除了,那么结论就是唯一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唯一性是靠“排它性”来实现的,不具有排它性就失去了结论的唯一性和肯定性,继而也就失去了结论的生命性。同样,具备了唯一性就等于实现了排它性。
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结论一般有三种,一是肯定性结论,即根据所查证并获取的财务会计证据,肯定了行为人的行为与经查证的财务后果或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否定性结论,即根据所查证并获取的财务会计证据,否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有危害性财务事实与财务后果的发生,它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相应的财务后果发生,或经查证的财务后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或经查证的财务后果是由他人的行为所致,或经查没有发现有危害性的财务事实或财务后果发生四种情况;三是不能确认,即根据其现有的证据材料和条件不能确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性财务事实或财务后果间的因果联系,或不能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有危害性财务事实或财务后果的发生。即根据鉴定条件不能得出与此相应的必然因果联系,或是原因或是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不具备出具排他性结论的条件。前两种属于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结论,是诉讼或判决的直接依据。后一种则属于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分析,只能指出现有条件会有不同的后果,或者现有结果可由几种原因引起,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等。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分析只能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一定的财务会计事实。无论是哪一种结论形式,要具备准确性,就离不开考虑问题的全面性。否则,逻辑性就失去了基础,经济犯罪侦查及反贪污受贿犯罪查账的结论或认定的准确性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