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科·庞德作为一个被西方法学界长期奉为权威之人,其学说特点在于涉及面广泛,对现代各派学说“兼收并蓄”,其思想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性和独到性。
一、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对实用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法律的作用和任务的探讨,使得法律在形而下层面上的研究得到了突破。他研究分析限制法律发生作用的种种现象和因素,其真正用心是为了找到克服这些局限性的有效手段,使法律在最大程度和最大范围内发挥作用。法社会学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实证脱节的缺陷,基于当时的社会需求,将法关注的重点从强调个人利益转而关注公共和社会利益,旨在谋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妥协,从而提高了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法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庞德认为19世纪所有法学学派只根据法律本身且只从法律本身的某一方面出发建构一种法律科学的做法是不恰当的。他批判了哲理法学派的机械,历史法学派的消极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僵化,在批判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多种法学流派思想的合理成分加以整合,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注重经验、实证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方法无疑给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注入了一贯强心剂。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在现代法学与近代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过度的桥梁,是法学理论在工业化时代的里程碑,促进了立法和司法观念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产力发展对制度保障的需求。
三、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兼具自由主义、改良主义、社会福利主义及实用主义的色彩,符合当时“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对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是在庞德法律“社会利益”保障任务论和“社会控制”工具论的指导下,美国法律的社会化得以实现,利用法律有限度的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成为立法和司法界的共识。二是庞德对自然法的突破性解释,使自然法学重新兴盛起来,形成了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他们倡导“自然法走下上帝的圣殿,完成与人类的理性、正义、权利的结合”,这在现代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