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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服务政府型中介贿赂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2011-3-29 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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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的服务政府型中介机构呈两类,一类是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接政府相关委托业务的中介机构;另一类是与原先政府部门脱钩,并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具有社团性质的中介组织。如某市查处的某局5名公务员受贿案时发现,涉案的本市两家学会(协会)等中介机构,其性质均属于社会团体,挂靠于该局,并接受本市社团管理局、社会服务局、社联等多家政府部门管理。上述两家中介机构与该局之间虽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但其办公用房及部分课题经费均由该局划拨,且该局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在两家学会(协会)中担任理事,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两家学会(协会)设立的咨询服务部在代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过程中,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共向该局某行政审批部门4名负责人行贿,财物金额达50万余元。

二、中介机构主动行贿居多。这些中介机构为了保持与所服务的政府管理部门“裙带关系”,维持稳定的业务量,往往通过给予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好处费的手段行贿。如某市局监督管理处处长朱某,利用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对该局机关服务中心的某项目审批窗口给予了特别的关照,收受该服务中心主任吴某给予的感谢费12万元。

三、贿赂行为集中表现为纵向型贿赂关系。主要发生在上级主管机关与中介行业之间,他们之间因为存在监督与被监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介组织或机构为了取得或保持资质、顺利承接业务等,对主管的上级领导进行贿赂。如某市朱某、陈某受贿案,其所在单位负责对行贿方资产评估中介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确认、审核、抽查,主管对中介机构的年检工作,甚至对一些直接依托其成立的中介机构,在内部设置、人员调动方面有重要影响。出于这一利害关系,在该单位领导下的多个中介评估机构人员不约而同地对有关主管领导行贿,以求业务上给予方便。

四、案件中暴露的问题:

1、中介行业暗藏潜规则。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大部分中介组织都已进入了市场化竞争的轨道。相对其他行业,中介行业(如房产中介、职业中介、劳务中介等)设立门槛较低、经营风险不大、市场容量较大等优势刺激着许多投资人加入这个行业。随着竞争的白热化,由于一方面服务政府型中介组织和中介机构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存在双重利益关系即上级主管部门不仅对其执业资质和项目审批有决定权,而且往往是其主要的业务来源;另一方面因其与所服务的政府管理部门存在特殊的“裙带关系”,其“优势”显而易见,更易拉关系、走门路,给予各种各样的回扣或好处就成为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手段,甚至逐渐演变成为整个行业秘而不宣的潜规则。

2、违规作业现象频发。虽然中介行业门类繁多,涉及各种服务内容,却普遍存在暗中违规的现象。例如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双方代理行为较为突出,中介既代理买方又代理卖方,通过价格操控赚取高额利润。在中介收费方面虽然国家也规定代理费用按照成交价款的0.5%~2.5%计取,但一些中介人员通过贿赂委托方,搞暗箱操作,从中吃取高额佣金。

3、委托方选择中介机构的程序不规范。虽然商品经济条件下,中介市场逐步培育并发展起来,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和成熟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委托方在选择中介的过程中并不主要参照中介机构的资质、经营状况、诚信度,通过正规程序(如招投标)确定适合的中介机构,而多是依靠关系、熟人等渠道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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