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化名)因故损坏原告萧山区第九高级中学所有的电视机显示屏,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的父母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萧山区第九高级中学11000元,审判长当庭依法做出了判决,一锤定音。
这是今天上午11点20分发生在区法院法庭里的一幕。
今天上午9点30分,区法院21号庭开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0年10月7日,被告陈某在其就读的萧山区第9高级中学教室内,因投掷水瓶砸中教室内的长虹等离子电视机,造成电视机屏幕破损,致使显示器屏幕无法使用。事发后校方召集陈某及其家长对损坏显示屏的赔偿进行磋商。被告对损坏显示屏的事实无异议,但是,由于赔偿金额差异较大,调解无果,因此,萧山区第九高级中学将陈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款17800元。
庭上,被告辩称,因为学校规定午休的时候学生不能随便走动,所以陈某才会将水瓶扔过去让正在灌水的同学帮忙灌一下。当然,陈某也承认是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了学校财产的损害。但学校要求全责赔偿过于苛刻,而且被告家的经济条件也不乐观,所以接受不了。
随后,原告要求被告在5月30日之前付清8500元赔偿费用。被告方认为时间太紧,无法在5月30日之前付清。调解无果。
经过审理,审判长认为,陈某因故损坏原告所有的电视机显示屏,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系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未满18周岁),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作为陈某的父母是陈某的监护人,故应由其承担陈某所负民事责任。关于损害赔偿金额,因本案电视机尚可修复,应按修复价格予以确认赔偿金额,故而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官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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