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唐业继 王力 编审:李国清)文某系某烟草公司职工,负责在烟草公司仓库值班,黎某白天见仓库内存放大量卷烟,遂和文某预谋夜晚伺机采取里应外合的手段,盗窃仓库内的卷烟转手卖给商贩后牟取非法钱财,二人一拍即合。次日凌晨一时,黎某邀请农用车司机钟某驾驶汽车窜到烟草公司仓库,用工具撬开仓库卷闸门,共同将价值三万余元共25件品牌香烟盗走。作案后,为了迷惑侦查,黎某还与钟某将文某手脚捆绑住,伪造出遭暴力抢劫的现场后逃窜。被告人在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黎某、钟某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自己保管的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钟某均构成贪污罪共犯。被告人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黎某、钟某是从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分别被告人文某、黎某、钟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文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完全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条件,而被告人黎某、钟某单独并不能构成此罪,因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但是根据审判实践,从犯的犯罪性质随主犯确定,所以黎某、钟某可以作为贪污罪的共犯,视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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