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上午,温州鹿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福建人小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小许得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
在此基础上,法院还给小许设置了“禁止令”: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若违反,他将面临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
温州鹿城区法院现关人士介绍,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第一起法院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案件。
“禁止令”是个什么样的命令?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说,“禁止令”是根据自今年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设立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本意是约束特定案件被告人在管制或缓刑考验期间内的行为,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有利于帮助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改过自新,防止期再次犯罪。这也意味着法院可根据正当理由或合理推断,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发布“禁止令”也就明确给被告人的行为设立了“高压线”,如果被告人违反“禁止令”,被告人可能被收监执行,这给犯罪分子戴上了“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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