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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单位拖欠工资 员工没钱偷材料被抓获 窃贼、销赃老板均获刑
2011-5-27 2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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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资偷单位原材料变卖后获刑,这种“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事情不禁令人唏嘘。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林某、朱某均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废品收购站老板章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单位效益不景气,已有近三四个月未发工资了。来自滨海的林某和泗洪小伙朱某穷得捉襟见肘,房租、水电煤气费、伙食费、日常开销的生活费接踵而至,加之平时大手大脚,刚发到手的工资在口袋中还没捂热就花光了,转眼间又开始了“一穷二白”的日子。两人年龄相仿,又是同一车间的,自有“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感觉。2010年8月的一天,两人合谋盗窃单位的边角料变卖来维持生计。一不做二不休,两人商量好方案。第二天,电焊工林某在上班期间约晚上9点左右,事先将自认为的废铁藏匿起来,到了下班10点许,再翻围墙到单位,一人从围墙里往外抛,一人在围墙外接应。两人第一次成功后均得款150元。初尝甜头的他们并未就此停止,于2010年8月至10月间,两人先后4次潜入单位,窃得锰板连接板35块、废钢350千克,赃物价值共计7164元。久经沙场的废品收购站老板看看货物,清一色的都是同一尺寸,听说是偷来的,随口善意提醒林某、朱某:“小心点”。章某对赃物的来源心知肚明,但仍忍不住贪小便宜,先后4次以6744元的价格收购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终于在2010年12月27日22时许,林某、朱某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单位保安逮了个正着。

  法院认为:林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林某、朱某最后一次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林某有自首情节,朱某、章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林某、章某退赔了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林某、朱某盗窃虽然事出有因,但公司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且在9-10月,公司发放工资的期间还对公司实施盗窃行为,从连续盗窃的情况下看,两人均没有醒悟也无悔意,如果没有被抓获,两人还将继续,可见获刑是罪有应得。(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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