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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与《立案标准一》、《补充规定》的比较
2011-6-8 12: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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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创新继承《立案标准一》及《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共规定了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使经济犯罪立案数额标准更科学、精准,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与《立案标准一》、《补充规定》相比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确立的立案数额标准有以下变化:

1、提高了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11种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且上升幅度为50004万不等。详情见表一:

                 表一

序号

罪名

2001年立案数额

2010年立案数额

提高数额

1

贷款诈骗

1

2

1

2

票据诈骗

个人诈骗5000

个人诈骗1

5000

3

金融凭证诈骗

个人诈骗5000

个人诈骗1

5000

4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5000

恶意透支1

5000

5

有价证券诈骗

5000

1

5000

6

逃税罪

1

5

4

7

骗取出口退税

1

5

4

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50

100份或者累计40

50

9

非法出售发票

50

100份或累计40

50

10

变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

造成损失3

造成损失5

2

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造成损失3

造成损失5

2

2、降低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3种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详情见表二:

                     表二

序号

罪名

2001年立案数额

2010年立案数额

降低数额

1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1000

500

500

2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总面额4000或币量400

总面额2000或币量200

2000元或200

3

逃汇

单笔500万美元

单笔200万美元

300万美元

 

3、同一罪名的数额标准区分不同情形相应提高或降低,如虚假广告罪等。详情见表三:

                     表三

序号

罪名

2001年立案数额

2010年立案数额

变化情况

1

虚假广告案

造成损失50

给单个消费者损失5万,多个消费者20

有升有降

2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非法经营20万,违法所得2

非法经营5万,违法所得3

有升有降

4、对高利转贷等7种犯罪的单位与个人犯罪的数额标准予以修正案明确,呈现三种变化趋势:一是个人犯罪立案标准提高、单位犯罪立案标准不变;二是个人犯罪立案标准提高、单位犯罪立案标准降低,且升降幅度一致;三是个人与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均降低。详情见表四:

                     表四

 

序号

罪名

2001年立案数额

2010年立案数额

升降情况

1

高利转贷

个人5万,单位10

单位、个人均为10

个人提高5

2

违法发放贷款

个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单位100

个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均为100

个人提高50

3

合同诈骗

个人诈骗5000,单位诈骗5

统一为2

个人提高单位降低

4

违法运用资金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个人造成直接损失10万,单位30

违法运用资金个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均为20

个人提高10万,单位降低10

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个人造成直接损失10万,单位30

个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均为20

个人提高10万,单位降低10

6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个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单位100

个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均为20

个人单位均降低

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个人10万,单位50

个人、单位均为5

个人单位均降低

5、重新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假破产罪等6种经济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

2001年立案数额标准出台后,《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增加了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5个新罪名的立案标准延用了2008年的补充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而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假破产罪等6种经济犯罪制定了相关新的立案数额标准。其中有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如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妨害清算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参照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标准。同时,对资助恐怖活动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均作了解释性规定。

6、对38种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未作修改。其中16种案件的立案标准沿用2001年的追诉标准和2008年的补充规定,未作任何修改。13种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9种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刑法规定仅作个别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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