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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难点和解决方法
2011-6-12 15: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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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1992年开展以来,至今已走过了近20个年头,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和不俗的反响。但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仍然不够,还有不少因素成了制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瓶颈。下面笔者就自己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些感受、体会,谈谈民事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和解决方法。

一、民事行政检察的影响力亟待扩大

笔者所在的民行部门,每年要办理相当的民事案件,维护了不少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挽回了损失。但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案件受理数不高、案件的成案率、抗诉率就要受到牵制,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院,面临案源不足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大隐忧。虽然民行部门在寻找案源方面作了不少工作,如面向群众、下基层宣传,在报纸上登载典型案例,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沟通联系等,但效果仍不甚理想。别说一般的群众,就连不少律师、甚至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都不清楚民行部门的职责范围。相比之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公诉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立法上入手。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权,但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够直接,这也是一般人对民事行政工作职责了解不够的重要原因,建议法律增加更加具体的规定,法院除了告知当事人对案件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或申诉外,还应告知其可向检察机关申诉,这对提升民事行政工作的影响是大有裨益的。其次要建立与其他机构的长期联系工作机制,以利于形成稳定的案源,不能“临时抱佛脚”。再次,加大宣传力度,对民事行政工作作一个连续的报道,使它成为检察机关的一块新的金字招牌。

二、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化水平亟待提高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民事范畴这一块变化非常快,导致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对相应的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人员要求越来越高,应该说民行部门要监督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应站在比法院更专业的角度来审视案件,而目前的现状是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人员老化,专业化人员严重不足。一方面,法院内部对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划分得较细,由于承办法官长期办理某一类和几类案件,对同类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当熟悉,理解得也比较透彻,同时也积累了相当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办案经验。另一方面,民行部门对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类型基本没有什么划分,案子来了就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这种现状导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案件来了就临时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充分了解法律的精髓和立法精神,不能对案件作深入的研究和剖析,只能是“就案办案”,由于民行部门在人员配置上没有形成专业化办案,相对于法院处于一种劣势状态。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由于平时接触的案件类型少,有的遇到疑难案件难以把握。笔者认为,要改变这一现状,应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高起点的引进民商法专业人才,完善民行部门的人员配置。

二是经常或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民事法律是变化较快的部门法,特别是颁布重要的民事法律时,应当及时组织专家采取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讲解,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解能力。

三是参照法院对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类型进行划分。这样办案人员的办案类型就会大幅减少,便于有的放矢的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有利于专业化办案。 www.hzlaws.com  www.cqlaws.com 

四是建立民商法专家库,专家库的人员既可以是长期从事民事行政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高校的教授,遇到有争议或疑难案件时,可以抽取专家库的人员和民行部门的人员一起,对案件进行研究和评议,提高案件的质量。

五是加强人员的交流和流动,开阔眼界、拓宽思路。民行部门的人员可以到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挂职锻炼,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也可交流到民行部门,长此以往,民行部门的办案人员就能够充分了解法院审理民商法案件的思路,总结办案规律,提升办案水平。

三、基层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亟待规范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主要方式是抗诉,只有上级检察院才有权对下级法院判决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判决只能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造成了基层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只能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须层层上报,程序不仅复杂,还延长了办案周期,上级检察院抗诉后,上级法院又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基层检察院或下级检察院受上级检察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关系不对等。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得最紧密,大量的案件都需要经过他们办理,案件的后续工作包括不抗案件的息诉工作都需要他们完成,但却没有抗诉权,不利于调动基层检察院的办案积极性以及就地解决纠纷。解决措施:

一是建议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通过立法程序和司法解释,规范基层检察院抗诉权,建立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制度。http://www.hzlaws.com  www.cqlaws.com

二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大力推行互动办案机制,将各级检察院的办案资源整合起来,构建一体化办案机制。下级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办理民事申诉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由上级检察院指导参与,在案件审查后,由下级检察院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下级检察院直接制作法律文书,经上级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质量把关后,以上级检察院名义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http://www.cqlaws.com http://www.hzlaws.com

三是注重发挥基层检察院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办案重心下移。加强对下级院特别是基层院的业务指导,采取走下去或请上来的方法,提高基层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的质量。

四、如何做好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问题

息诉工作是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如影随行的,早在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抗诉息诉并举、监督服务双行”的宗旨。目前我国社会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也是促进社会和谐、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手段,更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为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耐心细致、坚持不懈的做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二是大力开展民事调解工作,任何案件都有调解的可能,特别是不抗案件,更要加大调解力度,调解成功了矛盾就迎刃而解。

三是建立联合联动机制,积极与其他部门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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