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基于个人和小商业者的需求,我国的绍兴师爷也可以说是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渊源,但现代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如其说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结果,不如说是我国律师职业现状的内在需求。
目前为止,我国到底有多少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还有多少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在筹办,笔者没有核查到确定的数字,但是,不难想象,就全国而言,目前全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不少于上万家,而且,以后的日子中,肯定也会有更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陆续成立。
本来,从律师职业的工作模式来说,律师职业就是一个张扬律师个人的性格特征,展示律师个人的实力魅力,适合律师个人独自工作的职业,因此,根据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求,我国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允许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个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此后,我国律师界那些期待已久,盼望已久,蓄意已久,那些行动上不愿接受他人管束,经济上不愿接受他人“剥削”,希望充分实现自我的律师,终于有了天马行空、独来独往、实现自己“过五关斩六将”、尽兴挥洒自己“十八般武艺”的机会了,所以,我国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如古诗所说的“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一样,迅速发展起来,蔓延开来。
不过,这些飞速发展起来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后,便纷纷进入了开展业务、拓展业务的繁忙之中,这些“独行侠”般的律师个人,揣着公章,带着公文,跑客户,跑法院,跑关系,跑应酬,忙公关,忙营销,忙挣钱,忙数钱,忙的团团转,忙的不亦乐乎,几乎忘记了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毕竟区别于一个个人律师的道理。
于是,笔者在冷眼旁观众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之后,发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发展存在着几个值得我们律师行业关注的问题。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管理制度?
目前,从现有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状况来说,除了少数聘用律师较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之外,我们不能不正视、不能不重视的一个客观现实,就是多数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基本的管理制度。
对此,许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认为,自己就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就是自己,不管是签订委托合同,还是出具律师事务所的公函,都是自己说了算,省却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需要征求其他律师的程序,可以“令行禁止”,也可以“朝令夕改”,自己就是民主,自己就是集中,因此,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纯粹就是瞎子点灯;另外,说到为当事人出具发票,完全出于当事人的需要,账务完全视情况而定,因此,制定所谓的财务制度也不过就是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等等。对于那些招聘了为数不多的聘用律师、律师助理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来说,所说的管理制度,基本就是言传身教、口头吩咐,就是有个别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着成文的管理制度,也不过是把这些制度当做年画挂在墙上,当做装饰,犹如聋子的耳朵。
笔者认为,现在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大有雨后春笋一样遍地萌生起来的势头,但是,不管是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还是司法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等相关机构,几乎缺乏相应成熟、规范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个人律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则如同个体商人一样,走向自生自灭,那么,不仅是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了发展的潜力,没法做强、做大,就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的执业情操、道德理念,在缺乏有效监督,完全凭借个人道德自律的情况下,无心乃至无力应对金钱、物欲的诱惑和挑战,而走上远离律师职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道路,从而使个人律师事务所成为唯利是图、唯名是图的工具。
俗话说,“当有党章,国有国法,存在村规,民有民约”,因此,笔者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创办人用制度“自律”自己,并约束聘用律师以及律师助理。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文化建设?
以常识而论,就律师个人来说,不能说文化建设,只能说律师有如何的文化水准、文化水平、文化涵养,但是,就律师个人创建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来说,只能说这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如何,不能说这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拥有如何的文化水准、文化水平、文化涵养。不过,不能否认的是,创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个人的文化水准、文化水平、文化涵养,决定了这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的层次、高度、深度和广度。
现在,一个客观事实摆在眼前,就是创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大多是“行伍出身”,都是执业多年的律师,具有得只是丰富的执业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以及得心应手或者左右逢源的社会人脉关系,有相当多的律师熟练的只是诉讼文书的写作,熟悉的只是法律法规的条条框框,形象说来,这些律师大多只是打官司的高手而已,已经到了除了熟悉打官司,就是打官司熟悉的程度。但是,作为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来说,如果对外仅仅标榜熟悉打官司,也就是精于诉讼业务,那么,无疑这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就沦为帮助当事人打官司的工具,显而易见,长此以往,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或被当事人淘汰,会被社会的法律服务市场淘汰。
因此,作为任何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从诉讼角度而言,不仅应该向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还要知道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要代理当事人打官司,为当事人代理打官司是为了什么,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目的是什么,发展理念是什么,追求价值是什么,理想目标是什么,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职业、中国律师行业的关系是什么,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关系是什么……,换句话说,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除了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诉讼技巧之外,还要拥有不同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内涵。
1944年10月30日,毛泽东主席在陕甘宁边区文教工作者会议上所作的《文化工作中的统一战线》的讲演中说到:
“我们的工作首先是战争,其次是生产,其次是文化。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
律师应该是有文化的职业,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内涵就是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所在,因此,如果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文化建设,那么,很难想象这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能够实现拥有财富的梦想、享有事业成功的辉煌。因此,作为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除了熟悉掌握诉讼技巧,或者非诉讼业务能力之外,还有拥有、构建属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否则,自己将只能沦落为仅仅懂得与当事人讨价还价的法律商人!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追逐金钱这只 “鱼”,还是追求正义这个“熊掌”?
正如《民主与法制》的副总编刘桂明先生所说,“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是一种与利益挂钩、和金钱有关的职业,它有谋生求利的一面,也有养家糊口的一面,……”,因此,有些拥有一定案源、收入比较丰厚的律师,为了摆脱在他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被“剥削”、分成的局面,同时,为了便于自己随意支配票据的开具,搞点暗箱操作,玩点猫腻,减少自己的支出,提高自己的收入,等等,为了当家作主,为了自由,为了摆脱他人羁绊,就自立门户,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言而喻,这种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挣钱,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就是把律师职业做成了“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几乎漠视了律师职业应有的社会担当和职业使命,以致于让社会上许多的人们误认为律师职业就是一个与孔方兄挂钩、和商业化牵手,既没有社会公益心,也毫无职业责任感的职业。
其实,律师职业的本质说起来非常简单,因为,律师职业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还是一个专业,一个行业,或是一个产业,更是一项事业。这个职业,不仅能够改变人生命运、实现自我价值,而且更能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推动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
1875年,美国著名律师吉尔顿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说过一段名言,“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因此,如果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仅仅把创建个人律师事务所当做了自己挣钱的一种工具,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工具,那么,这个创办人即使不能用“堕落”、“腐败”这些词语来描画,也把自己当成了《共产党宣言》所说的“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的“雇佣劳动者”。
笔者认为,律师职业是属于“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的职业,律师的“道”,就是律师职业 “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的本质,换句话说,律师这个职业是金钱这只“鱼”和正义这个“熊掌”能够兼得的职业,关键在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对两者如何取舍、如何平衡、如何权衡的把握。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招聘怎样的律师,如何招聘?
现在,一些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没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组织,只是创办人一个“光杆司令”,兼职会计、出纳、办公室秘书、司机等职务,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每当承办业务,就把办公室大门一锁,提着笔记本电脑,背个小包,带着公章,带着注明自己是“NB律师事务所NB主任” 的名片,招摇过市,俨然一个皮包公司。换个角度说,律师个人创办个人律师事务所之后,自己给自己封官做“主任”,更是给人一种自己给自己“封官许愿”的滑稽。
不过,有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很享受这种感觉,“我的地盘我做主”,似乎唯我独尊,就能包打天下。但是,孤独并不是一种美,而是因循守旧和固步自封。于是,一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在明白“一己之力难成天下之功”的道理之后,便招兵买马,招聘律师。
曾子说过,“用师者王,用友者霸,用徒者亡”。用现代的话说,“用师者王”,就是作为领导者需要谦虚,尊奉真正贤能之人为老师,从而“王天下”成就大功。例如周武王用姜太公,尊之为国师,其后文王逝世,武王继位,又用姜太公并尊为尚父。汤用伊尹,齐桓公用管仲尊之为仲父,燕昭王用郭隗,都是用师。最终称王天下。“用友者霸”,就是作为领导者需要谦和,对待下属像兄弟朋友一样。例如刘邦用萧何、韩信、张良,苻坚先生用王猛,刘备用诸葛亮等等,都是用友,最后也是雄霸一方,称王天下。“用徒者亡”,则是指领导人专用那些言听计从、唯唯诺诺的庸才,这些庸才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不必举例,道理显而易见。笔者认为,曾子的这句话,虽然是他体察历史经验,据以说明历史兴衰成败的用人大原则,属于古代诸侯列强施行王道,招揽人才的办法,但是,古为今用,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应该借鉴其中的智慧招聘律师,或者招聘助理律师。
现在,许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因为个人诸多原因,仅仅招揽到缺乏特色、业务平平的律师,甚至仅仅招聘到只能依靠创办人支付薪酬才得以生存的律师,或者律师助理,那么,不难想象,这样的律师、律师助理会为律师事务所做出怎样的贡献。
其实,笔者认为,人才不难招致。俗语说,“财散人聚”。《周易》曰,“何以聚人?曰财。”良好的工资待遇,优厚的福利、保险,优质的工作条件等,就是招聘优秀律师、出色律师的良策。
不过,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能够长久的留住优秀律师、出色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还要给予这些优秀律师、出色律师以发展的机会、成功的机遇,让他们充分享有职业的尊荣和个人的尊严,实现他们事业成功的理想、拥有财富的憧憬,但是,是否做到这些,能否做到这些,怎样做到这些,何时做到这些,这就取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的能力、实力、势力等资源条件了。
因此,笔者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能够招聘到多少律师,招聘到怎样的律师,完全与创办人的个人能力、经济能力、行业内的地位、社会影响力有关,更与创办人的品行、眼光、胸襟、学识、胆略、智慧有关,并直接与个人律师事务所能够向招聘律师、律师助理提供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成长机遇、价值目标有关。
五、个人律师事务所适合专业化,还是职业化?
贺卫方教授曾经说过,“现在中国司法发展的主要方向就是追求专业化”。因此,律师走向“专业化”,已经从律师职业过去争议的话题,变成现在律师职业没有多大异议的命题。不过,个人律师事务所适合专业化,还是职业化,却又成为现在人们密切关注的一个新的课题。
有人认为,因为个人能力所限,个人精力所限,各人自有熟悉的法律业务领域,各人自由擅长的法律业务专长,所以,个人律师事务所适合向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诸如,专业刑事案件的辩护,专业婚姻家庭的法律服务,专业交通事故的法律服务,等等,犹如开设的一家特种商品的专卖店、精品店。例如,2002年11月,我国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翟健在上海以刑事辩护为特色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至今声誉卓著,业务兴隆。
不过,在现实中众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不管是什么法律业务,只要是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属于律师的业务,都接受处理,“是菜都剜到筐里”,这就是笔者说的律师的职业化。
其实,笔者认为,对个人律师事务所来说,既然也存在生存问题、发展问题、提升问题,既然每个个人律师事务所面对的法律服务市场不同,就不必强调个人律师事务所搞专业化优势,还是搞职业化给力,而是应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根据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区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根据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个人的专业领域、专长特点,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业务方向。
俗话说,“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因此,就业务方向、业务领域来说,“适者生存”、“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就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生存法则。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个人的姓名命名合适,还是以个性名字命名合适?
相对而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都是具有个性的人,这种个性,不是曲高和寡的原因,就是独树一帜的别样,或者不同流俗的独特,甚或与众不同的另类,凡此种种,注定这些律师走自己个人的路,唱自己的歌。于是,许多律师便毫不犹豫,或者沾沾自喜,或者趾高气扬,或者志满意得,或者自以为是,种种心态,毅然决然选定己的名字作为自己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字。
实现证明,现在有些用自己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已经悄然改名换姓,诸如把“阿狗律师事务所”,改换成了“市民律师事务所”,等等。究其原因,就是社会公众对这些名不见经传的个人律师设立的各人律师事务所,从律师事务所的实力、背景、关系资源等,持有怀疑态度,乃至质疑心理,不敢把自己遭遇的法律纠纷,权益纠纷,交付给这些个体律师事务所去办理,甚至于,在许多社会公众的心目中,这些在社会上没有影响力,缺乏品牌效应,没有专业特色,类似综合医疗门诊一样道理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只是适宜充当“耍心眼子、动嘴皮子、玩笔杆子、钻法律空子、找别人漏子、挣别人票子”的法律掮客。
笔者认为,律师个人的名字属于律师本人的代码,用自己的名字作为自己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字,无可厚非,但是,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在决定把自己的名字用为各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之前,一定搞明白几个问题,自己是否在社会的法律服务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自己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是否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自己的名字是否已经成为拥有一定品牌作用?自己是否属于某个法律领域的法律专家或者专家律师?等等。然后决定是否把各人的名字用作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字。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在社会上确实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一定的地域拥有一定的影响力,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不妨把自己的名字用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如本文上面提到的“上海市翟健律师事务所”,这样,实际上还是属于一种宣传和营销,便于自己的律师业务在社会的拓展。不过,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如果把自己的名字仅仅停留在或者孤芳自赏,或者自我欣赏,或者自我陶醉,或者自我标榜,或者自我张扬的程度,最好选择富有个性的律师事务所的名字,给予社会在公众一种美好的联想、可靠的信任,更是给予自己带去更多的案源。因此,笔者建议,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以及自己的名字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包含的经济价值,也不要妄自尊大,认为自己执业多年,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律师事务所,就可以让当事人慕名前来,财源茂进。
一言以蔽之,笔者认为,现在个人律师事务所数量众多,但是在发展理念、管理制度、规范建设等方面,还缺乏应有的研究、引导、制度,因此,笔者特作此文以为抛砖引玉,并期待律师职业本身、管理机构、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完善成长,乃至律师管理与律师业的发展给予关注。
(作者:杨培国,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