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90后”利用网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鞋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因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90后”人,平日头脑精明,擅长经商之道,为了扩大商品销售范围,他于2009年6月在淘宝网上开办名为“凤凰二十一”的网店,主要经营销售鞋子。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百丽、天美意、千百度、达芙妮等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鞋子,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对此,予以依法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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