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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不满“父母之命”订亲 一语不合刀刺男友
2011-9-11 9: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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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父母之命”定亲,却对男友不满意,因男友要看自己的短信,一怒之下竟持刀将男友砍伤。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岁的被告人马某是重庆人,因家庭贫困,小学毕业后就没再上学。两年前,马某刚成年,父母就迫不及待地在老家为她物色了一个对象张某。张某比马某年长2岁,为人老实,干活勤快,马某的父母对这个未来女婿相当满意,未经马某同意,就帮女儿订下了这门亲事。马某奉“父母之命”与张某交往后,发现张某并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但尽管如此,她并没有违抗父命,依然和张某处着朋友。

 

去年,张某打算到江阴打工,在父母的建议下,马某跟随张某一起来到江阴,并与张某同居在一起。两人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张某已然把马某当成了自己的妻子,不但一人挣钱两人花,而且事事处处让着马某。马某虽然内心不喜欢张某,但她没有经济来源,也习惯了对张某呼来喝去,所以表面上一直保持着男女朋友关系。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躺在床上看电子小说,突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张某怀疑马某跟别的男人玩暧昧,于是提出想看看谁发的短信,结果马某非但拒绝,还勃然大怒,跟张某争吵起来。马某一时激动,跑进厨房拿起菜刀不由分说朝张某的脖子砍去,之后又向他手臂砍了一刀。见张某的伤口出血,马某想往外逃,被张某拉住,并拨打了110。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马某的父亲代马某赔偿给张某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张某也表示原谅马某,但他感觉自己驾驭不了马某,决定放弃这门亲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受害人张某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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