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事故后逃逸,后朋友到公安机关自认是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包庇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3月5日14时25分许,滕某酒后驾驶轿车沿省道22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射阳县特庸镇境内的128KM+700M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撞上在路边行走的陈某某造成事故,致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滕某弃车逃逸。后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认是此交通事故肇事者,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以包庇滕某驾车肇事的事实。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0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滕某于2011年3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80万元的赔偿协议,且已给付68万元,余款12万元由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强制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知被告人滕某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虚假证言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包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滕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赔偿,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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