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具有潜隐性和动态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认定方法:一是直接证明,即根据行为人的自身供述内容加以证明。但由于行为人有避重就轻、逃避惩处的心理,往往不会主动供述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直接证明方法并不能得到普遍运用。另一种是通过查明的相关事实,借由刑事逻辑学中通常采用的刑事推定的方法。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金融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确定了若干操作规则,这些操作规则,属于事实上的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鉴于目前我国刑事推定技术研究尚未成熟,刑事推定作业缺乏科学的操作规则,有关问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加以总结提升。关于推定,应当强调三点:(1)基础事实真实原则。即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可以借由证据加以证明的客观事实。(2)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则。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常态联系,具有高度盖然性,缺乏高度盖然性共存关系的两个事实是不能推定的。(3)可辩驳原则。刑事推定所产生结论的效力具有可辩驳性。被告人提出确切事实足以使推定结论产生“真伪难辩”的(不必要求推翻或者否定推定结论),推定即不能成立。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避免作出片面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