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的暴利性。毒品堪称“白色黄金”,毒品所能带来的丰厚利润诱惑一些人铤而走险。如邓某某案,其在缅甸购买750克海洛因价格约为7-10万元,单价100元/克左右,带回后以300元/克的价格转卖至下家,利润率高达200%,毒贩又通过“零星贩毒”方式,大多以400-500元/克销售给吸毒人员,获取暴利,经案卷核实而最终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往往净重0.05克,价格为50元,价格高达1000元/克。
(二)毒品的特殊性。毒品是国家严厉禁止的违法物品,却更体现出毒品的“物以稀为贵”,只要市场需求存在,就不能彻底根除毒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人头脑里只有金钱、利润,道德法律通通抛弃,金钱至上的私欲压制违法犯罪底线,而毒品却让犯罪分子一夜暴富成为有钱人,出手阔绰,一掷千金,成为周围人群中发家致富的“带头人”和“领军人物”,纷纷效仿。
(三)毒品犯罪的轻刑化。毒品犯罪违法成本较低,据统计,在办理的135人毒品犯罪中,曾因涉毒受过刑事处罚的22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6人,占73%,且多为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不等,短暂的“停业”并不影响毒品交易所带来的利润,犯罪分子经过权衡利弊后,觉得从事毒品活动价值不菲,甘冒风险。
(四)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毒品交易的地点、方式往往都是秘密进行的,具有“一对一”的特性,而有“经验”的犯罪分子更是适时更改交易地方和方式,或取消交易,不易被人察觉、跟踪,交易人多用绰号、化名,毒贩往往指派其马仔帮忙送货,前往进行交易,加之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和手段,更加具有隐秘性、狡诈性和侥幸性,再加上毒品是一种易消耗的东西,所以无论是发现犯罪还是搜集证据,都极为困难,使许多贩毒人员不能尽快受到应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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