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公刑[2008]6号
关 于 开 展 涉 毒 案 件 毒 品
定 量 分 析 检 验 的 通 知
各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禁毒支队:
200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毒品含量鉴定的结论。为贯彻执行《意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2008年底前由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统一受理毒品定量分析检验工作,2009年1月1日起,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受理本辖区毒品定量分析检验工作,其他各市应积极创造条件,于2010年1月1日受理本辖区毒品定量分析检验工作。
2、向厅物证鉴定中心送检的案件由厅禁毒总队委托;向各市局刑科所送检的案件,由各市禁毒支队向本市局刑科所委托。
3、禁毒总队和相关的市局禁毒支队要对需要送检的案件严格把关,确保送检的案件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并向相关鉴定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4、开展毒品定量分析检验的鉴定机构必须配置专用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并按《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定量分析实验室操作规范》(附件一)开展毒品定量分析检验工作。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理化专业设备、人员的配置。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刑侦总队联系,联系人:傅得锋 0571-87286244 610519
附件: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定量分析实验室操作规范
二00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