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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类犯罪中“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具体实践把握
2011-9-26 23: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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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的行为对抓获其它犯罪人起到实际协助作用,应认定立功。如马某某贩卖毒品案,系购毒者徐某配合公安机关,与马某某联系,要求马将剩余毒品托运至某地。后该马在昆明某托运站托运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属协助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认定为立功。需要指出的是,从实践看,此类立功,一般要求公安机关成功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否则,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不能认定为立功。(2)被告人提供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线索,抓获同案犯的,也应认定为立功。第一,应根据构成要件事实来判断其应当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即是犯罪构成事实、应当成立犯罪的事实,因而也必须是通过犯罪构成要件来把握的特定的事实.被告人应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也应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进行判定。本案中,韩某某对毒品交易上家的手机号码、车牌情况的交待,则明显超出认定其构成犯罪事实范围之外,不属“应当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范畴。第二,该线索对抓获其它犯罪嫌疑人具有实际意义。被告人交待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透露出其它犯罪嫌疑人藏匿线索的,考量是否成立立功,则必须看该线索是否对相关机关抓获其它犯罪嫌疑人具有实际意义:如该线索是相关机关通过正常途径能掌握的,则不宜认定具有实际意义;如该线索是相关机关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掌握,而又确实据此抓获其它犯罪嫌疑人的,则被告人提供线索的实际意义应得到充分肯定。综上,本案中韩某某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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