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如:张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5.5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0克,郑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经查,剩下的10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应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郑某依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