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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以借打手机为名当场秘密携机逃走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2011-9-29 21: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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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易区分的情形,这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为掩护或制造假象,项目的在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对此种行为,应当判断行为的本质特征是秘密性还是欺骗性,如选择秘密窃取为直接手段侵占公私财物,应定盗窃罪;如选择欺骗为直接手段侵占公私财物,则应定诈骗罪。被害人将手机借给行为人时,并没有将手机转移给其占有的意思表示,此时手机虽在行为人的手中但还处于被害人的控制之下,其后来占有、控制该手机采取的是乘人不注意当场秘密携机逃离的方法,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而缺乏诈骗罪所要求的交付行为和抢夺罪所要求的公然夺取行为,故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这与行为人假装购物,售货员将财物交到行为人手中供其挑选,行为人趁售货员不备携物逃离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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