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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几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2011-9-29 22:05:00

          ★★★【字体: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以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

   (一)美沙酮100以上;

   (二)氯胺酮500以上;

   (三)安眠酮8000以上。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

   (一)美沙酮20以上不满100

   (二)氯胺酮100以上不满500

   (三)安眠酮1600以上不满8000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的情形:

   (一)美沙酮不满20

   (二)氯胺酮不满100

   (三)安眠酮不满1600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美沙酮14以上不满20、氯胺酮70以上不满100、安眠酮1120以上不满1600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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